1.非法進行集資登記可以算是報案嗎?
非法籌資公安機關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非法籌資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向最近的公安機關報告,上海刑事案子律師解答犯罪一般由犯罪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和義務每日向公安、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告。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或者控告。
公安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中國人民法院認為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企業不屬于我們自己進行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信息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一個不屬于他們自己國家管轄而又必須積極采取一些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一十條自第十一條起,本報告所需的材料如下。報告、投訴或報告可以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提出。接受口頭報告、投訴、報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寫好筆錄,由檢舉人、申訴人、檢舉人簽名或者蓋章。
2.非法集資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二百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一百萬元以上;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筆以上;
(三)個人非法吸收、偽裝吸收公共存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十萬元,和單位非法吸收或者偽裝吸收公共存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儲戶超過50萬元;
(四)造成環境惡劣社會發展影響的;
(五)其他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情形。
對于非法集資案件的受害者,舉報程序非常簡單。上海刑事案子律師在向公安局舉報時,提供工作人員要求的相關證據,類似移交證明或嫌疑人自己提供與案件證據有關的部分相關文件。
3.報案基本流程及相關規定
一、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都應當接受并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為提高辦理效率,建議報案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報案)
二、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后,應當向報案人出具《報案回執》。
三、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四、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五、對有控告人的案件,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審查的期限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六、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七、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