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男子傅某順手拿走張某晾干的一根草烏用來泡酒,酒后被毒死。張某被判處2年9個月后上訴。上海刑事專業的律師發現最后,檢方撤回了起訴。傅某家屬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賠25萬元。張又上訴,二審法院改判。
案件詳情:
張某將自營中草藥店的草烏拿到外面晾曬,被過路的傅某帶走。這時,張某因為照顧小女兒沒有找到。
回到家,傅自豪地用偷來的草屋泡藥酒。幾天后,傅喝了泡好的藥酒,渾身發麻。家屬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接到報警后,警方將藥酒提取與張某藥店的草烏成分進行了比較。發現烏頭堿成分。法醫鑒定傅某死因烏頭堿中毒。
很快,檢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起訴張某。與此同時,付某家屬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裁定張某有期徒刑兩年零九個月,并賠償家屬30萬元。
張拒絕接受上訴。二審法院受理后,將案件發回重審。此時,檢方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回了對張的起訴。
不久,傅某家屬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某賠償124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賠償25萬元。張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改判賠償4萬元。
律師分析:
傅某偷草屋泡藥酒被毒死,張某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首先要有死亡結果,其次要有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為與死亡結果有間接的因果關系。
上海刑事專業的律師具體到本案,張的行為與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證據明顯不足,沒有其他證據相互證明,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結論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同時,不能滿足刑事訴訟證據的充分條件。
正如張所說:外面有很多草烏,怎么能證明我的草烏毒死了傅某。
最后,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檢察院也撤銷了對張的起訴。
張不構成刑事犯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嗎?
在這種情況下,傅的家人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根據《民法典》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傅的家人建議張在公共場所晾曬毒草烏,既不照顧也不提示,導致傅服用后死亡,存在過錯。因此,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然而,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傅某偷竊并誤食了有毒中草藥。他有自己的過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最后,一審法院還支持傅某家屬的主張,判決張某有過錯,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25萬元。
張某拒絕上訴。
張某說:傅某患有關節痛,草烏中的烏頭堿對關節疾病有治療作用。傅某用中草藥治病,傅某附近有很多藥店賣草烏,所以傅某很可能在其他藥店買草烏。
警方還提供了毒酒中的草烏,不確定是張家的草烏。因此,張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最后,二審法院認為張某有過錯,構成侵權,但應減輕責任,改判張某賠償4萬元。
為什么張不承擔刑事責任,卻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為刑事判決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而張有罪證據的結論既沒有其他證據相互證明,也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張某無罪。
但在民事案件中,根據《最高法院民事訴訟證據的有關規定》,法官可以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規則推導另一事實,無需當事人證明。
具體來說,在這種情況下,二審法官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法官自由證明的原則,得出了一個高度封面的結論,即十有八九是張的死亡。
最終法院推定事實,確定張某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減少判決賠償4萬元。
最后上海刑事專業的律師提醒,不要以惡為小。傅偷草烏不僅傷害了自己,也給家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真的很遺憾。同時警告我們:不要貪小便宜,吃大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