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免費咨詢刑事律師講被監委調查,將要面臨的處罰有哪些?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并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前面我們提到監察機關為了查清職務犯罪的情況,有權行使監督、調查職權,那么在調查后,被調查人可能面臨哪些處罰呢?
結合監督、調查結果,監察機關依法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做出相應處理,被調查人可能面臨以下五種結果:
第一、提醒談話
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對被調查人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但應當結合公職人員的一貫表現、職務違法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經綜合判斷后作出決定。
第二、政務處分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監察機關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具體參照《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第三、承擔刑事責任
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后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會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也就是說,此時被調查人可能構成犯罪,依法要承擔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周某,1994年12月至2008年7月,任長沙市規劃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2008年7月至2014年2月,先后任長沙市房產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長沙市住房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長沙市住房保障局副處級干部,其中2009年2月至2014年2月,借調至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任常務副主任兼任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14年2月,周某因違紀違法問題被長沙市紀委立案審查,同年8月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周某因犯受賄罪被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17年8月14日刑滿釋放。
2019年3月20日,周某因涉嫌受賄犯罪,被郴州市監委立案調查,后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永興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3月至2008年8月,周某在擔任長沙市規劃局副局長期間,分管業務綜合處和用地規劃管理處,主要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下達規劃要點、對總平面圖的審批和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發放等工作。
2006年3月,周某之妻薛某等人投資的長沙市明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其他公司共同開發長沙市星典時代項目。該項目報建員為薛某,并由薛某等人投資的華銀公司進行設計,設計住戶1322戶,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居住人口應為4230人。為規避《長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區應按標準規劃配置小學、幼兒園”等規定,設計公司和開發商對住戶人數造假,設計居住人數為3966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及辦法,用地規劃管理處在總圖審批前必須征求教育、消防等職能部門的意見。2006年8月17日,星典時代向周某提交《請求緩簽教委意見的報告》,請求先行辦理總圖審批。2006年8月21日,周某在報告上簽署“同意在單體報建時簽署教委意見”,致使星典時代項目在總圖審批環節未征求教育部門的意見,導致開發商規避承擔建設小學或繳納增容費的責任。經湖南盛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價值為人民幣2282.7499萬元。
此外,2009年至2014年,周某借調至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任常務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選址、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并以干股分紅、低價購房、借款收息等方式收受他人財物等共計人民幣104.0644萬元、港幣10萬元。
查處過程:
【立案調查】2019年3月20日,周某因涉嫌受賄犯罪,被郴州市監委立案調查。經湖南省監委批準,2019年3月21日被郴州市監委留置。
【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9月18日,周某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被移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經永興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由永興縣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經永興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永興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2019年11月11日,永興縣人民檢察院將周某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向永興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0年2月13日,永興縣人民法院判決,周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追繳周某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1、周某漏罪是如何發現的?周某被“雙開”后,監察機關為何對其仍有管轄權?
劉洪峰:2019年初,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初核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向力力案時,發現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原常務副主任周某在郴州工作期間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周某與向力力關系密切,2009年2月,時任郴州市市長的向力力特意將周某從長沙借調至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任常務副主任。2019年3月18日,湖南省紀委監委將周某涉嫌違法問題線索指定郴州市紀委監委辦理。
本案較為特殊。首先,周某案是“二進宮”案件。周某曾因職務犯罪被判3年,再次涉案,并被深挖漏罪,這樣的案例比較少見。其次,周某作為“過來人”,經歷過紀委審查、檢察院偵查、法院審判和監獄執行全過程,具有極強的僥幸心理、畏罪心理和優勢心理,辦案難度大,調查前期,不回答辦案人員提出的任何問題,辦案人員把周某案作為“零口供”案件辦理,全面收集證據。再次,本案取證困難。其犯罪行為發生時間較為久遠,還原事實本來面貌困難,特別是涉嫌濫用職權問題,有關部門此前對其進行調查,因證據收集不充分沒有認定,我們重新進行調查,先后解決了法律追訴時效、法律適用和造成損失計算等問題。
國家公職人員因違法犯罪被開除公職、判處刑罰后,又發現有遺漏的職務犯罪未調查處理,監察機關仍有權進行調查處理。因為該對象曾經是公職人員,并且其涉嫌的職務犯罪行為也是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對象當前的身份狀態不影響監察管轄。如果在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范圍內,對于已因犯罪被開除公職的人員,監察機關應對其遺漏的職務犯罪進行調查處理。具體到本案,周某雖然已被開除公職、刑滿釋放,但他還有一些違紀違法犯罪問題沒有被調查清楚,監委應當依法對他進行調查處理。
2、2014年,周某接受審查時如實供述濫用職權事實,為何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僅以受賄罪判處其刑罰?2019年郴州市紀委監委對其再次調查時,能否認定周某對同一濫用職權事實具有自首情節?
劉洪峰:2014年,周某在接受長沙市紀委審查期間,交代了其在星典時代項目中超越職權違規審批的問題。然而,根據當時查實的證據,沒有足夠證據證實其濫用職權罪成立,僅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因此對該問題僅作違紀問題進行處理。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只對有證據證實的涉嫌受賄事實進行判決。
我們對周某立案后,把反映強烈的星典時代項目問題作為調查重點,進行了全面調查,證據確實充分,周某涉嫌濫用職權罪。此外,周某對其受賄罪具有坦白情節,退繳了全部贓款,并且由最初的不配合組織調查,到后期愿意現身說法進行警示教育,體現了態度認識的轉變。
雷震宇:2014年2月28日,周某主動到長沙市紀委接受調查,如實交代了濫用職權的事實。2019年,周某接受郴州市紀委監委調查期間,對其同一濫用職權事實也作了如實供述。我們認為,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濫用職權事實,具有自首情節。
3、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既可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也可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為何本案中選擇確定刑量刑建議?
彭國蘭: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周某多次如實供述自己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鑒于其對濫用職權罪有自首情節、對受賄罪有坦白情節,且真誠悔罪、退繳了全部贓款,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
根據“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復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
及時向郴州市人民檢察院請示匯報,在郴州市檢察院的精心指導下,我院認真細致梳理量刑情節,對近年來的職務犯罪案件判例深入進行實證分析、比較,對該案提出了確定刑量刑建議,提出了對周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的量刑建議。在其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周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上海免費咨詢刑事律師在開庭審理時,周某當庭認罪,完全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永興縣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全部采納了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提出的量刑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