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查抄是指偵察職員、法律職員為了查明案件究竟,對與犯法無關的場合物品、人身、尸首舉行勘查、檢討、查抄的偵察舉止。勘驗、查抄的性質溝通,差別在于工具分歧:勘驗的工具為現場、物品和尸首;查抄的工具為活人的身材。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專業(yè)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劃定,勘驗、查抄能夠分為現場勘驗、人證檢驗、尸體檢驗和人身檢查。①勘驗、檢查是偵查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勘驗、檢查筆錄是偵查人員、司法人員在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驗、檢查過程中,制作的關于勘驗、檢查中發(fā)現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的記錄,對于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重要意義。《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八條對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勘驗、檢查筆錄應當著重的內容予以明確規(guī)定。具體而言:
1.勘驗、查抄是不是依法舉行,筆錄的制造是不是吻合法律、無關劃定,勘驗、查抄職員和見證人是不是署名或許蓋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劃定:“偵察職員關于與犯法無關的場合、物品、人身、尸首應該舉行勘驗或許查抄。在需要的時間,能夠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無論是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進行勘驗、檢查,還是人民法院為調查核實證據進行勘驗、檢查,都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應當嚴格遵守批準程序,規(guī)范制作筆錄。
2.勘驗、查抄筆錄是不是記錄了提起勘驗、查抄的事由,勘驗、查抄的時候、地址,在場職員、現場方位、四周環(huán)境等,現場的物品、人身、尸首等的地位、特性等情形,以及勘驗、查抄、查抄的進程;筆墨記載與什物或許畫圖、照片、錄像是不是符合;現場、物品、陳跡等是否偽造、有無破壞;人身特征、傷害情況、生理狀態(tài)有無偽裝或者變化等。這主要是要求審查勘驗、檢查筆錄規(guī)范性。在審查過程中,要注意審查筆錄所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由符合法定資格的司法人員制作,筆錄格式、用語、簽名是否符合規(guī)范要求,以及制作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3.增補舉行勘驗、查抄的,是不是說了然再次勘驗、查抄的起因,先后勘驗、查抄的情形是不是抵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國民檢察院檢察案件的時間,對公安構造的勘驗、查抄,覺得需求復驗、復查時,能夠請求公安構造復驗、復查,而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而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重新勘驗。無論是何種情形,對于案件存在再次勘驗、檢查的,應當注意審查再次勘驗、檢查的原因,并注意審查前后勘驗、檢查的情況是否矛盾。
另外,毫無疑難的是,依據《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的劃定,對證據的真實性,應該綜合全案證據舉行檢察。是以,應該注重審查判斷勘驗、檢查筆錄中記載的情況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其他證據能否印證,有無矛盾。
依據《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八十九條的劃定,經由上述檢察,假如勘驗、查抄筆錄存在顯然不符合①法律、無關劃定的情況,如主體不合法或許未依法逃避的,勘驗未經依法同意舉行的,勘驗筆錄分歧標準等,法庭應該請求相關人員作出合理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或者說明,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其真實性和關聯性;不能作出合理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或者說明,或者雖經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或者說明,仍然無法確定其真實性和關聯性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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