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意見存在的問題可以在辯護人提交的證據中找到: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鑒定中心李學軍教授出具的專家助理意見書(同濟編號008)。稍微有點筆跡鑒定知識的人都知道,利用原件的鑒定當然要比拍照形成的復印件和掃描件準確得多。那么對于相關的內容您了解的有多少呢?今天就來和上海專業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因此,由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2014]第4096號鑒定意見應該更為科學,結合案卷中魏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可以得知宋某某在承諾書上的簽名是其本人的鑒定意見,更為可信,應予采納。
因此,在不能進行排除《承諾函》上宋某某學生簽名技術具有信息真實性的前提下,將永某公司員工參與企業擔保公司訴訟所支付的成本管理歸結于《承諾函》上永某公司印章,并不需要合理,更何況還不能及時排除印章就是在宋某某明示或者默示同意的情況下所蓋的。
經新疆某紡織有限公司股東于2011年5月26日通過的決議,雙方確認本承諾函具有法律效力。股東決議第二條:“股東于2011年3月20日簽署的承諾書,同意為某棉花行業七年期貸款、棉花資金、投資資金等提供擔保,已獲批準。”
作為對比樣本,該股東決議在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2015]鑒字第4197號鑒定意見中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認為,決議書上的簽名與其他樣本上宋某某的簽名為同一人所簽,即簽名為宋某某本人所簽。
偵查機關可以在對該股東決議取證時所制作的《關于<新疆某某紡織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企業股東決議>相關的情況設計說明》中認為,該決議的創建活動時間是在2014年10月17日,而實際上就是由于該電子數據證據提取時并沒有我們首先對存儲該電子科學證據的計算機網絡系統發展時間問題進行聯網校正,導致了該文檔屬性研究顯示的時間不具有客觀存在真實性。
因為word文檔的屬性所顯示的時間是完全取決于計算服務系統學習時間的,將計算機設置成任何國家一個重要時間,在該時間點上所創建的word文檔就會出現顯示成什么作用時間。
因此,《關于<新疆某某紡織科技有限以及公司主要股東決議>相關的情況進行了說明》不能充分證明該決議的形成一定時間是在2014年10月17日,應當得到認可該決議本身記載的時間2011年5月26日。對該證據的具體原因分析中國將在下文證據能力分析中進行比較詳細闡述。
2011年3月18日的股東決議,證明本承諾函并非采取擔保行動的唯一理由。股東決議明確規定: “雙方股東一致同意新疆某紡織有限公司向某開發區某棉花工業有限公司借款。我的股東愿意承擔連帶責任償還貸款,棉花貸款,投資貸款等。如果某紡織品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我的股東應承擔提前償還的連帶責任。”
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發現,股東決議證明,使某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不僅僅是承諾函,而是全部歸于某公司起訴永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一份書證——承諾函不符合訴訟實際情況,即使沒有承諾函,某公司也可以依據股東決議向法院起訴永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