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律師的代理合同上寫的是與某某棉業之間的訴訟,但是從證據證明材料上看,顯然代理律師工作還在我們同時在代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解決訴訟,比如卷一P218-241:判決書,(2015)肇中法民二初字第4號,關于《股權轉讓》、《和解協議》的訴訟。該案的代理律師梁柱堅同時也在代理與某某學生之間的訴訟。無法將這兩個訴訟主體之間的成本數據進行有效區分,存在混同的可能。那么對于相關的內容您了解的有多少呢?今天就來和上海專業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因此,所稱損失超過200萬美元的證據根本沒有充分和確鑿的證據支持。綜上所述,《公訴書》指控被告人韋偽造公司印章的用途有兩個方面:
一是公司或公司申請貸款時使用的股東大會決議,如蓋有公司印章的文件,但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貸款活動中真正的擔保人從來都不是公司,沒有擔保風險和損失;
二是公司在公司與公司之間的貸款擔保文件“承諾書”上蓋章,造成公司訴訟費二百多萬元,影響了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宋某在“承諾書”上的簽名不能認定為虛假,超過200萬元的支出,其中大部分沒有真實的財務會計憑證,而且由于“承諾書”引起的訴訟,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協議”,沒有訴訟費用損失。
此外,2011年5月26日,新疆某紡織有限公司股東決議證明,雙方承認承諾書的法律效力; 2014年1月26日簽訂的補充協議證明,即使承諾書最終導致永謀公司承擔擔保責任,永謀公司仍可向魏某、 XXX 公司追償,最終不承擔擔保責任。
因此,《起訴書》所指控的兩項事實并未造成任何實質的、現實的社會危險性,無法證明使用該公章造成了偽造印章罪所保護的法益——違反社會管理秩序。
上述檢查和審查記錄證明,調查機關扣押了魏的筆記本電腦,并從魏的電腦中提取了《新疆某紡織有限公司股東決議》等文件。文件10.17股東決議.docx,內容同魏氏2011年5月26日向公安局刑事調查小組提交并經其認證的股東決議。《關于〈新疆部分紡織有限公司股東決議〉相關信息的說明》認為,該文件創建于2014年10月17日。
上述調查、審查記錄不真實、不合法的,不作為作出最后決定的依據。勘驗、檢查筆錄等所有證據中沒有筆記本電腦物證或物證照片。新疆XXX紡織有限公司董事長辦公室被搜查時,在扣押筆記本電腦的過程中,有扣押決定書、搜查筆錄、扣押清單。
但是,只有筆記本電腦作為物證或物證照片不見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條、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其真實性無法確認,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物證不翼而飛,也就導致無法證實在該物證上所提取的電子數據證據的真實性,上述《押決定書》、《搜查筆錄》、《扣押程序清單》以及所提取的電子信息證據能力也就可以沒有其他任何一個意義。
用作證據的存儲介質、電子設備和電子數據未在現場固定或密封。根據《計算機犯罪現場檢查和電子證據檢查規則》第十三條規定,電子設備和存儲介質的密封方法如下:采用的密封方法應確保密封的存儲介質不能使用,密封的電子設備必須在不釋放密封狀態的情況下才能啟動。
上海專業刑事律師認為,存放前后,應拍攝待密封電子設備和存儲介質的照片,制作《密封電子證據清單》,照片應從不同角度反映設備存放前后的狀態。明確反映印章或印章張貼情況。此案顯然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封存被扣押的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