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信托受益權作為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性權利,在信托關系終止后、信托財產處理終結前,信托受益人仍可作為信托受益權的權利所有人,依法對信托受益權進行轉讓。受讓人亦可基于信托合同的約定,請求受托人繼續履行信托合同項下的合同義務。
案情
2011年11月28日,原告成都銀行西安分行與廈門國際信托公司簽訂《重慶沙坪壩區體育中心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單一資金投資信托合同》,雙方約定:作為資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成都銀行西安分行委托廈門國際信托公司向重慶沙坪壩體育投資公司提供信托期限2年的信托資金人民幣6億元。同年12月29日,廈門國際信托公司依約向重慶沙坪壩體育投資公司發放信托貸款人民幣6億元。2012年2月27日,重慶沙坪壩體育投資公司、成都銀行西安分行、被告中體產業公司簽訂《三方合作協議》。協議約定:重慶沙坪壩體育投資公司若到期無法償還或無法足額償還上述信托貸款,中體產業公司無條件買入上述信托合同項下信托貸款全部或未足額償還部分相對應的信托受益權,信托受益權轉由中體產業公司享有。2013年12月29日,還款期限到期,重慶沙坪壩體育投資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億元及利息未歸還。
成都銀行西安分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中體產業公司履行《三方合作協議》,以1.44億元的對價買入其名下的信托受益權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
審判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成都銀行西安分行與中體產業公司、重慶沙坪壩體育投資公司簽訂的《三方合作協議》以《資金信托合同》為基礎,確定成都銀行西安分行、重慶沙坪壩體育投資公司和中體產業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資金信托合同》約定了作為信托資金的委托方和受益方,成都銀行西安分行獲得該合同項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權并有權轉讓;在《三方合作協議》中,《資金信托合同》中信托受益權的價值經三方共同確定為6億元。中體產業公司承諾若到期重慶沙坪壩體育投資公司無法償還或無法足額償還上述信托貸款即無條件回購相對應的信托受益權。至本案原告提起訴訟時止,借款人重慶沙坪壩體育投資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億元及利息未歸還,《三方合作協議》約定的中體產業公司無條件買入上述信托合同項下信托受益權的條件已經成就,中體產業公司應當依約履行回購義務。遂判決:中體產業公司以1.44億元人民幣的價格向成都銀行西安分行購入前述《資金信托合同》項下的剩余信托受益權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我國現行信托法只規定了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對于信托終止后,信托受益權是否存在、是否可以進行轉讓沒有明文規定。
具體到本案,成都銀行西安分行與廈門國際信托公司約定的2年信托期間期滿后,本案的信托即告終止,但尚有信托資金1.44億元本金及利息被拖欠,導致信托受益人無法直接取回信托財產。如何認定信托終止后信托受益的權能及其內容,涉及到該信托受益權是否可以在信托終止后進行轉讓的問題。如在信托終止后,信托受益權仍然存在并具有具體的權能內容,則本案《三方合作協議》合法有效,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如信托終止后,信托受益權隨著信托的終止而消滅,則本案《三方合作協議》因合同標的的不存在而沒有成立,原告的訴訟請求則不能支持。
按照通說,信托受益權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信托受益權是指受益人享受由信托財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權利,即受益人享有在信托存續期間取得信托財產收益的權利。廣義的信托受益權即信托受益人在信托關系中享有的所有權利的總稱,除了包括狹義的受益權外,還包括監督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以及在信托終止后信托文件沒有另外規定信托財產歸屬人的情況下獲得信托財產本金的權利。在信托終止時獲得信托財產本金的權利又被稱為本金受益權,信托財產本金不僅包括信托設立時的信托財產, 還包括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而取得的未分配給受益人而歸入信托財產的財產。結合信托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且歸屬權確定的過程中,信托視為存續,信托受益人可以在信托存續期間繼續行使其信托受益權。
在本案中,針對重慶沙坪壩體育投資公司拖欠的1.44億元本金及利息,依據《資金信托合同》的約定,廈門國際信托公司享有對該筆未償還信托資金的追償權,但按照信托法的一般原理及《資金信托合同》的約定,信托資金受托人不承擔信托資金未償還的風險,只負責依據貸款合同的約定向重慶沙坪壩體育投資公司提起訴訟,且因訴訟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資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益人)承擔。因此,為取回剩余本金及利息,資金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成都銀行西安分行)只能請求受托人(廈門國際信托公司)向重慶沙坪壩體育投資公司提起訴訟,在負擔因訴訟而產生的相關費用的同時,承擔該筆資金最終無法償還的風險。故本案信托雖然終止,但信托受益權并沒有消滅,而是轉換為信托受益人請求廈門國際信托公司向重慶沙坪壩體育投資公司提起訴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雖無法直接變現,但針對信托資金剩余本金的追償權仍具有現實的財產性價值,信托受益權的受讓方可基于資金信托合同的約定,在取代原信托受益人合同地位之后,以受益人的身份請求受托人向信托資金欠款方主張返還剩余本金及相應利息。
綜上,信托關系終止,信托受益權仍具有財產性價值,不因信托的終止而消滅,而是轉化為以債權請求權為內容的權利繼續存在并可依法進行轉讓,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本案案號:(2014)陜民二初字第00007號
案例編寫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吳 強 逄 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