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至判決生效前止,幾乎無法會見親屬。只有等到判決生效,司法機關才允許他們會見親屬。一般被刑事拘留后,當事人家屬應該及時聘請刑事拘留律師與當事人會見。
親屬沒有會見未決犯罪嫌疑(被告)人的權利,那么犯罪嫌疑(被告)人是否享有會見親屬的權利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該條例第28條規定,犯人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看守所條例雖然有規定,但是由于要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被告)人根本無法行使會見權。而且法律只是規定“可以會見”,而不象律師會見那樣,必須允許會見。
《看守所條例》雖然有會見權的規定,但公安機關根本不會批準親屬會見。究其原因,無非是辦案人員怕增加麻煩和工作量,怕泄露案情不利于辦案。他們認為,給予未決人犯近親屬會見權只有害處沒有益處。就此我們也就知道,如果被判定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應該及時請刑事拘留律師進行會見,以報家人能夠知道嫌疑人的詳情,以及抓住刑事辯護的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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