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0條遺棄武器罪。違反命令或者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的或者大量的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主體。 這項罪行適用于所有軍事人員。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這種犯罪是故意的,即行為人知道放棄部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會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隊的戰斗力,危害國家的軍事利益,但希望或者讓這種傷害發生。根據作戰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處置一些武器裝備,以達到攜帶輕型裝備、迷惑敵人等戰術目的,或者由于戰爭的緊迫性,為了避免對海軍人員棄船求生、飛行員棄飛機跳傘等行為的后果造成更大的損害,不能認為作案人是主觀故意放棄武器裝備。接下來就由上海刑事犯罪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遺棄武器技術裝備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武器裝備是指用于殺傷和摧毀敵方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裝備,如槍支、大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船、化學武器、核武器、偵察、通信、工程、防化和防空技術裝備等。武器的完好與否,直接關系到軍隊的戰斗力。因此,為了確保武器裝備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陸軍通過制定和實施大量適用于各類武器裝備的法規,建立了有效的武器裝備管理和使用制度。本罪違反了這一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違抗命令,遺棄武器技術裝備的行為。違抗命令,是指下級部屬違背企業上級政府首長的作戰系統命令、指示。遺棄武器進行裝備,不是指一般地將武器制造裝備信息丟失,而是指負有責任履行安全保管武器裝備的義務,有能力主要承擔保管武器裝備的能力而拒不履行合同保管工作義務,侵犯我們國家社會對于思想武器裝備的管理制度規定。遺棄武器裝備,既可以是學生作為一個犯罪,也可以是一種不作為違法犯罪,即行為人可能以不管不問的手段對武器裝備不履行過程中應盡的保管相關義務。遺棄,是指故意拋棄的行為。遺棄的場所通過法律問題沒有時間限制,一般是在戰場、軍事教育行動研究地區和野外訓練場等。遺棄的對象是由于行為人實施依法持有或有權監督管理的、能夠供部隊人員使用的武器裝備,包括公司暫時出現損壞但能夠提高修復的武器裝備。在戰場上,行為人自行將戰損無法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的武器裝備丟棄,不屬于遺棄武器裝備。將盜竊、搶奪的武器裝備又遺棄的,應作為網絡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的從重經濟處罰情節。在戰場或戰斗中,根據不同作戰的需要或上級部門首長的命令丟棄處理一些理論武器裝備的行為,以減輕部隊不必要的負擔,便于分析部隊機動作戰、輕裝行進,不屬于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不能按本罪論處。
二、認定
1、遺棄武器裝備等犯罪的定罪。行為中國人在犯戰時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等罪時,有時會出現同時我們遺棄武器技術裝備,如行為人丟掉槍支逃離陣地等。在這種發展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他們分別通過實施了遺棄武器系統裝備的行為和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的行為,其行為是否符合企業不同的犯罪人員構成形式要件,應實行數罪并罰。
2、放棄武器裝備罪與戰時違反秩序罪的界限。戰時不服從命令罪中,不服從命令行為本身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因此,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不能僅僅追究違抗命令行為的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放棄武器裝備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要件,則應當遵循想象共謀處理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3、本罪與破壞武器裝備罪的界限。遺棄武器技術裝備的行為表現為消極地將武器系統裝備丟棄不管,而破壞法律武器發展裝備的行為表現為企業采取通過各種教學方法,積極地將武器裝備毀壞。遺棄武器裝備罪的主體只能是士兵,銷毀武器裝備罪的主體可以是士兵或非士兵。在具體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放棄武器裝備的方法必然導致武器裝備的銷毀或損失,如果飛行員沒有重大危險放棄飛機降落傘,或故意將武器裝備投入深海等,應視為銷毀武器裝備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要思想武器技術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包括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過程中有一個重要影響作用的武器裝備。根據中國軍隊建設有關法律武器裝備企業管理制度規定,主要使用武器裝備指的是通過各種導彈、飛機、作戰艦艇、登陸艦和1000噸以上可以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數據口徑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吶、指揮儀、15瓦以上電臺和電子信息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施工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其他情節嚴重的,是指軍事指揮員帶頭放棄、煽動他人放棄或者遺棄的武器裝備被敵人或者犯罪分子使用;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嚴重影響部隊的軍事行動等。以上就是上海刑事犯罪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遺棄武器技術裝備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刑事犯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