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罪是行為利用票據這種方式來獲得利益。關于在實踐中的票據詐騙罪是怎么來進行認定的?我們的法律中有沒有對票據詐騙罪作出相關的具體規定呢?關于這個問題下面上海公司犯罪律師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票據詐騙罪的認定問題,幫助您更好的了解票據詐騙罪的相關問題。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票據詐騙罪、金融憑據詐騙罪)
有以下情況之一,進行金融票據欺騙舉止,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如下罰金;數額偉大或許有其余緊張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如下罰金;數額分外偉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捏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應用的:
(二)明知是取消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應用的:
(三)管用別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許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障的匯票、本票或許在出票時作虛偽記錄,騙取財物的。
應用捏造、變造的托付收款憑據、匯款憑據、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規定1]《中華國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天下國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集會通過)(節錄)
第一百零二條有以下票據訛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捏造、變造票據的;
(二)有意應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許有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署名模樣形狀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南取財物的;
(四)簽發無靠得住資金起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偽記錄,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別人的票據,或許有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歹意溝通,實行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相關規定2]《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塞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五十一條[票據詐騙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進行金融票據欺騙舉止,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在實踐中不同的刑事案件處理方式不同,如果您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公司犯罪律師,我們律師給您相應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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