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納稅人,每個人都應該繳納稅費。根據收入以及從事的類型不同,繳納的稅費也有所不同。但是一旦人們不正常繳納稅費,就會構成逃稅罪。那么刑法逃稅罪是怎樣的呢?下面上海刑事犯罪律師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相關規定1】 《中華國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天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集會批改)(節錄)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捏造、變造、藏匿、私自燒毀賬簿、記賬憑據,或許在賬簿上多列付出或許不列、少列支出,或許經稅務構造關照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許進行虛偽的征稅申報,不繳或許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用前款所列手法,不繳或許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構造追繳其應繳或許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許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如下的罰炙;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2】 《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五十七條[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回避交納稅款,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備案追訴:
(一)納稅人采用詐騙、瞞哄手法進行虛偽征稅申報或許不申報,回避交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回避交納稅款受過刑事懲罰或許被稅務構造賦予二次以上確政懲罰,又回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圳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用詐騙、瞞哄手法,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征稅人在公安構造備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交納滯納金或許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相關規定3]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令多少問題的解釋》 (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法釋[2002] 33號)(節錄)
第一條納稅人實行以下行動之一,不繳或許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科罪懲罰:
(一)捏造、變造、藏匿、私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二)在賬簿上多列付出或許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構造關照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交納稅款后,以假報進口或許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行前款行動之一,不繳或許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科罪懲罰。扣繳義務人書面許諾代納稅人領取稅款的,應該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實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動,偷稅數額在五萬元如下,納稅人或許扣繳責任人在公安構造備案偵察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條納稅人捏造、變造、藏匿、私自燒毀用于記賬的發票等原始憑據的行動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賬憑證的行為。
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曾經依法辦理稅務掛號或許扣繳稅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掛號的納稅人,經稅務構造依法書面關照其申報的;
(三)還沒有依法辦理稅務掛號、扣繳稅款掛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構造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偽的征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許扣繳責任生齒稅務構造報送虛偽的征稅申報表、財政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呈報表或許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未經處置”,是指納稅人或許扣繳責任人在五年內屢次實行偷稅行動,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組成犯法的數目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統一偷稅犯法行動遭到行政懲罰,又被移送告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第三條偷稅數額,是指在肯定的征稅時期,不繳或許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征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征稅年度應征稅總額的比例。不按征稅年度肯定征稅期的其余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根據行為人最初一次偷稅行動產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征稅總額的比例肯定。征稅責任存續時期缺乏一個征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根據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偷稅行動超過若干個征稅年度,只需此中一個征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規范,即組成偷稅罪。各征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第四條 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懲罰,又偷稅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該以偷稅罪科罪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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