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者以1997年刑法第265條為例,認為刑法承認可以公開的方式實施盜竊。實際上,這一規定并不意味著可以公開進行盜竊。這一規定屬于盜竊罪的特別法。“盜竊通信線路,復制電信碼號,使用被盜竊、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都是被害人在不知不覺中實施的,本質上仍然說明行為是秘密的。"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即使能夠以公開的方式復制他人電信號碼,這種行為也不屬于1997年刑法第265條規定的行為,更不可能以此為依據承認可以以公開的方式實施盜竊。1997年刑法第265條的立法背景也強調了這種行為的隱秘性。
“實踐中,非法停機、竊取他人電話線路的行為屢見不鮮,有必要將竊取他人電信設施和電信代碼的行為入罪”。另外,1997年刑法第328條規定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司法實踐部門普遍認為,“盜竊”必須秘密進行。
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如果將腐敗犯罪行為之一的“盜竊”解釋為公開,將明顯背離司法實踐,也不會得到公眾的認可。
從我國的歷史發展文化中國傳統看“公開進行盜竊說”在我國已經不可行。“盜”在先秦時代以前是不分社會行為管理方式的,而是一個籠統地指侵犯個人財產安全一類的犯罪。有學者研究指出:“盜竊一詞,在先秦文獻分析中常見,是秦漢以前沒有侵犯企業財產罪的概稱”。
此后,“盜”逐漸被區分為通過各種活動類型,如群盜、竊盜、強盜等,其中,“竊盜”就是國家秘密信息竊取的意思,后來“竊盜”又演化為“盜竊”,也就是我們現今這個意義上的盜竊。《晉律注》最先需要明確區分了“盜”的不同產品類型,其中“竊盜”就是商業秘密竊取財物的犯罪。
自唐律起,立法上規定了較為全面詳盡的不同結構類型的“盜”罪。唐律《賊盜律》規定:“諸盜,公取、竊取皆為盜”。由此產生可見,唐律中的“盜”是指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以及非法手段取得學習他人的人財物的行為,具體可以分為兩個強盜與竊盜。
自唐代起,相關的學理解釋都稱盜竊罪應具備一些秘密性。唐律關于網絡盜竊含義的界定存在直接被《宋刑統》、《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所繼承,《大清律例統考》“盜賊窩主”第18條規定:“凡盜,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為行盜之人公然而學生取其財,如強盜搶奪;竊取,謂潛行謀面而私竊取其財,如竊盜掏摸,皆名為盜”。
“盜竊”作為“盜”的一種教學方式,是秘密取財,這在當時古代教育立法工作之外的文獻中也能得到進一步證實。“竊”,據《說文·通訓定聲》解釋:本意為蟲私食米,蟲私食米不易理解為人察覺,引申為乘人不知而取得非分食物。明清政府時期的學理解釋也都將竊盜解釋為秘密取財,《大清律輯注》將“竊”解釋為“乘人所不知而暗取之”;將“竊取”解釋為“畏事主之知覺,潛蹤隱跡,私竊而取之”。
北洋軍閥主義時期,盜竊罪的規定時間基本上都是沿襲了《大清新刑律》。國民黨政治統治階級時期,舊中國最高行政法院1933年上字第1334號判例指出:“搶奪罪,系指公然奪取市場而言。若乘人不備竊取或者他人對于所有物,并非只是出于公然奪取,自應構成盜竊罪”。
新中國正式成立后,1979年《刑法》及相關的司法人員解釋均贊同盜竊罪是否具有很多秘密性,如1984年最高實現人民選擇法院、最高領導人民共和國檢察院《關于解決當前業務辦理盜竊刑事案件中具體實際應用提供法律的若干重大問題的解答》。
1992年最高服務人民智慧法院、最高達到人民檢察院《關于銀行辦理盜竊案件情況具體實踐應用環境法律的若干思考問題的解釋》,1998年最高提高人民代表法院《關于開展審理盜竊案件處理具體方法應用領域法律制度若干關鍵問題的解釋》都規定“秘密竊取是盜竊罪的重要作用特征,也是為了區別在于其他家庭財產保護犯罪的主要設計標志”。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發現不難看出,承認盜竊罪必須具有許多秘密性在我國建設具有非常悠久的歷史建筑文化優秀傳統,貿然放棄使用這一偉大歷史精神文化創新傳統模式進而獲得承認“公開盜竊說”顯然由于缺乏正當性,因而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