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監獄的服刑人員,是需要積極進行勞動改造的,是需要刑期屆滿,才能釋放重新享有人身自由的,但是有的服刑人員可能會違反法律規定,會進行逃獄,如果脫逃成功的,可能會構成脫逃罪。接下來就由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脫逃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脫逃罪的備案追訴標準
依據《刑法》第316條第1款的劃定肉體,脫逃罪系行為再犯,是以,只需行為人實行了脫逃行動,就應該備案追訴。詳言之,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離監管機關警戒區域的,應予立案。依據司法部2001年3月9日宣布的《獄內刑事案件備案規范》第2條的劃定,“監獄發明罪犯有以下犯法情況的,應該立案偵查……(二十四)獄內在押罪犯以各種方式逃離監獄警戒區域的(脫逃案)……”
二、對情節顯著細微傷害不大者不應立案
脫逃罪雖系行為再犯,只需行為人實行了脫逃行動,就應該備案追訴,但假如綜合全案情形,行為人的行動確鑿屬于《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的,則不應對其立案追訴。
三、對不符合本罪目標要件的行動不宜立案
已如前述,永久性是脫逃罪目標的應有之義,是以,但凡不具有永久性回避的用意,而是因小我私家工作或普通違法行動私自暫時地脫離羈系場合的,不應以犯法論處。有人覺得,對屢次逃離管區又主動、實施前往的行動,盡管不該定脫逃罪,但可以根據毀壞羈系秩序罪論處。刑事律師覺得,該觀點認為對此情形不宜定脫逃罪是正確的,但認為應當按照破壞監管秩序罪論處則有不妥,因為破壞監管秩序罪規定的四種行為不包括這種情形。另外須注意,雖經許可離開監管場所但因種種原因逾期未歸而確實打算事后返回的,因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脫逃的目的,也不應以犯罪論處。上述種種情形如違反監管法規紀律的,可以監管法規紀律繩之。
四、如何正確認定脫逃罪
1、行為人實施脫逃的目的在于逃離羈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脫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范圍,擺脫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就是脫逃既遂。
2、實施脫逃,如果在羈押改造場所內被發現,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的范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脫逃未遂。區別既遂與未遂,是量刑的一個依據。
五、什么是脫逃罪
1、脫逃罪的概念。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
2、脫逃罪的構成特征。犯罪客體,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采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
3、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范圍。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5、犯罪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均是脫逃行為。無論采取什么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以上就是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脫逃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