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突出重點,保證審判的質量和效果,一般情況下,二審沒有必要對一審判決或裁定認定的所有事實和證據再次進行審理。控辯雙方無異議的部分可以簡化,有異議的部分可以重點審理。《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圍繞第一審判決、裁定的爭議問題或者有疑問的部分。接下來就由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在審理申訴抗訴案件的過程中如何突出重點精細化辯護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審理:宣讀一審判決書,可以只宣讀案由、主要事實、證據名稱和判決書正文等。法庭調查應當重點關注對一審判決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和新的證據;無異議的事實、證據和情節可以直接確認;同案未上訴的被告人未申請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出庭的,可以不傳喚其出庭;被告人犯數罪的案件,對事實清楚且無異議的犯罪,可以不開庭審理。同案被告人未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對其判決未提出抗訴,要求出庭的,應當準許。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
2、本文主要吸收了《關于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代表性意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本條后增加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需要補充證據或補充調查的,應當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補充。 "之所以增加,是為了解決刑辯律師在二審過程中如何彌補立功和自首,以及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確保二審法院能夠順利查明事實。 案件辦結后再審裁定書的減少。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有關內容,《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應與之聯系起來。
(2)對已經在法庭上審理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其審判請求未提出抗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必要后,方可允許其出庭。
(3)在“事實清楚”后增加“證據確認充分”。
(4)將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原“表述”改為“不適用”。
(5)在第一段“證據”之后增加“姓名”一詞。 原因是,判決書的簡要閱讀旨在提高審判效率,但如果完整閱讀時間過長,一審判決書中的證據部分往往過于龐大。
(6)未向法院提出上訴的被告未申請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認為不必出庭的,第一款第三款在第一款之后移至第二款。
(7)關于本條第一款第三款,是否有必要為不需要傳喚的被告設立庭前程序,征求控辯雙方的意見? 如有必要,應明確具體程序和程序。
(8)將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原“共同犯罪案件”修改為“共同犯罪或者共同審理的案件”。
此外,在本款之后增加了“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出庭的被告進行訊問”的規定,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 究其原因,是本條第一款對二審重點審查的內容作了規定,但第三款與其他三款重點審查的內涵和外延有明顯不同,不能同時并列。 另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每個被告都有其獨特的地位、作用,從訴訟成本低廉的角度出發,本文規定,不能將對被告進行訊問、質證的需要傳喚法院,但為充分保護被告的申訴權,人民法院應當對不出庭的被告進行訊問。以上就是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在審理申訴抗訴案件的過程中如何突出重點精細化辯護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