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八條虐待俘虜罪,虐待俘虜,情節卑劣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虐待俘虜罪,是指軍職職員對被我軍俘獲再也不舉行反抗的敵方人員,實施虐待,情節惡劣的行為。唯獨情節卑劣的虐待俘虜行動才組成犯法,如一貫虐待俘虜屢教不改的,虐待俘虜的手法分外殘酷的,因虐待等行為導致俘虜自殺、兇殺、逃跑、鬧事等嚴重后果或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因虐待導致俘虜傷殘和死亡的等。接下來就由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構成虐待俘虜罪的要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客體要件。本罪侵占的客體是我軍的俘虜治理軌制。我軍對放下武器的敵軍官兵,實施寬待政策,賦予人性報酬,不殺不辱,不充公私家財物,受傷賦予醫治,妥當處置殞命俘虜的遺體和遺物。這是我軍瓦解敵軍的政治事情準繩的詳細表現。我軍不僅在戰場上從來推行寬待俘虜的政策,并且我國還于1956年11月5日同意到場《對于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虐待俘虜的行為直接侵害了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削弱了我軍俘虜政策的威力,損害了我軍的聲譽,使敵人的反動宣傳有機可乘,導致敵人頑抗到底,增加了我軍奪取勝利的困難。
2、客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虐待俘虜,情節卑劣的行動。虐待的工具必須是俘虜,即在戰斗或武裝抵觸中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職員及其他武裝隊伍辦事的職員。假如僅為敵方的一般國民,則不屬本罪的犯法工具。虐待行動普通表現為凌辱品德,不人道的生存待遇,打罵、體罰、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強迫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殘其身體等。隨意殺死俘虜的行為屬于嚴重侵害俘虜人身權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為的本意,不應再以本罪論處。虐待俘虜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戰時,也可以發生在戰后,所以本罪沒有限定為戰時犯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非凡主體,且主如果對俘虜有治理義務的軍職人員,也可以是其他軍職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意。即行為人明知本人虐待俘虜的行動破壞了俘虜治理秩序,將會對我軍作戰造成傷害,卻但愿或許放任這類傷害效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虐待俘虜的動機多為義憤、敵意和報復心理,不論出于何種動機,情節惡劣的均構成虐待俘虜罪。
認定本罪時,應注重區別本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的邊界。俘虜也屬于被羈系的職員,并且這兩種犯法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是相同的,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在犯法損害的客體上,虐待俘虜罪損害的是俘虜治理秩序,而虐待被監管人罪侵害的客體是司法監管秩序。在犯法的主觀方面,這兩種犯法的工具分歧,虐待俘虜罪所虐待的是戰時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職員及其為武裝隊伍服務的人員,而虐待被監管人罪所虐待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犯法的主體上,虐待俘虜罪的主體是武士,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是法律事情職員。當俘虜因其戰斗罪惡被審訊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時,其擁有雙重身份,虐待這樣的俘虜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虐待被監管人罪論處。犯本罪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以上就是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構成虐待俘虜罪的要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