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了允許風險和不允許風險的臨界點。當法律替代的替代辦法與違反注意義務的性質相一致時,將考慮最接近不允許風險但仍在允許風險范圍內的行為模式。一方面,我們應該平衡行動風險與追求利益之間的關系,“不超車”與“睡在家里”的零風險行為,以避免法律利益受到侵害,但這顯然與規范期望和社會常識相悖。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今天就來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另一方面,法律和秩序對公眾的要求不能超過允許的最低風險,因此,在案件1中,應該選擇“保持150厘米超車距離”作為法律替代行為,而不是“保持400厘米超車距離”。交通規則通常以抽象的數字描述速度限制或距離,這可以在個別情況下確定。
構建“假設因果關系過程”。現實因果過程中導致結果發生的事實因素是紛繁復雜的,每個因素在結果的發生中起著不同的作用。僅僅通過對現實因果過程的考察,很難區分不同事實因素的作用。要確認某一事實因素在某一事件的因果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妨像自然科學實驗中那樣,采用 "控制變量法 ",從因果鏈中暫時替換待檢驗的事實因素,然后考察因果過程是否發生變化。
同理,當我們要檢驗一個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和侵害法益的結果是否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時,也需要這種思維方式。構建“推定因果關系過程”的技術審查和操作,是保持案件具體事實不變,將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制造不允許的危險”的行為調整為符合注意義務的允許的危險,是法律上的替代行為。
然后考察案件中的事實因果過程,判斷在法律替代的作用下是否還會發生同樣的法益侵害,以此決定行為人是否應當以過失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法理基礎問題在于,當行為人審慎履行社會注意義務,并降低企業風險至可容許范圍內,該容許風險仍會造成影響相同法益侵害行為結果時,用以防止法益侵害結果可能發生的注意義務,已成為中國一個學生無法回避損害結果的義務,一個國家毫無價值的法律期待,一個刑罰擴張的借口,當然不能以強制技術手段不斷增加我國民眾的負擔。
通過網絡構建模型假設因果關系工作流程,檢驗需要注意義務在個案具體實際情形中是否已經可以充分發揮市場規范所預設的功能和效力,以此確認現實因果流程中的法益侵害結果是在規范設計意圖防止的可避免之危險因素還是比較規范力所不逮的被容許風險的領域。
審查是否發生“同一法律利益侵害結果”。假設因果流程中需要判斷在合法替代行為的作用下,同一法益侵害結果是否仍會發生。第一種可能性是,當行為人遵守注意義務時,能有效地回避法益侵害,即同一法益侵害結果不會發生。此時可以直接肯定行為人成立過失犯。
第二種可能性是,同一法益侵害結果仍會發生。根據結果發生概率的大小,“會發生”包含三種情形,即可能發生、極有可能(幾近確定之可能)發生、必然發生。
結果“必然發生時”即表明遵守注意義務是一個無效的法律期待,由此應否定行為人的過失刑責;“可能發生或者極有可能發生”時,則應根據罪疑惟輕原則,作出有利于行為人的認定,也應否定行為人的過失刑責。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結果”只是一個抽象的結果,并不要求具體的時間地點、具體的行為人或具體的侵權手段。由于過渡的特定“結果”,侵權的時間、地點和手段完全相同,這在實踐中是不可能的。然而,采用“抽象意義上的結果”可能使任何替代因素成為責任的原因。對此,筆者認為可以通過考慮“影響結果歸責的其他原因”來妥善解決。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現代工業社會的風險因素是不可避免的命運。我們必須在享受技術發展便利的同時,為必要的惡行付出代價,特別是高速車輛的使用、高風險的醫療行為、科學實驗等等,把社會生活推向了風險的邊緣。過失犯罪的規范概念不是對絕對零風險行為的控制,而是通過注意義務將法益風險降低到允許的限度。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只要其行為符合必要的規則,謹慎行事,即使其行為侵犯了合法利益,也應被視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