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結果將是美國虛擬財產保護的里程碑。《日本刑法典》關于虛擬財產犯罪的規定主要包括:第161條之二"非法制作和提供電磁記錄罪",規定"為使他人的交易發生錯誤,如有關權利義務或證明事實的電磁記錄在交易中被不當使用,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00日元以下罰款。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帶您了解相關的情況。
第246條之二“使用電子計算機欺詐罪”,規定“損壞他人經營中使用的電子計算機或其使用的電磁記錄,或者將虛假信息或不當指示輸入計算機供他人經營使用”, 或者以其他方式使計算機不能按照使用目的運行的妨礙他人業務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萬日元罰款。
2000年,日本國會還通過了《準備黑客等基礎設施行動計劃》,并于同年2月13日開始實施《非法侵入計算機法》,該法規定“黑客侵入計算機可處以一年以下監禁或50萬日元以下罰款”。在全球網絡游戲產業最發達的韓國,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立場經歷了從“禁止”到“釋放”的轉變。
在網絡游戲盛行的初期,韓國對虛擬財產問題的處理一般是,由于虛擬財產問題太多,難以解決,所以最好通過立法簡單地禁止虛擬財產在現實社會中交易,即通過禁止虛擬交易消除虛擬財產引起的一系列問題。所以韓國在網絡游戲盛行的初期,通過立法手段完全禁止虛擬交易,顯然不承認虛擬財產的合法性。
然而,《禁止虛擬財產交易法》頒布后,這一問題并未得到解決,在現實社會中,虛擬財產交易仍大量進行,形成了完整的灰色產業鏈。而虛擬財產的法律糾紛案件層出不窮,許多游戲玩家由于在法律上不承認虛擬財產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因此,韓國相關機構不得不重新審查虛擬交易,最終于2006年12月14日,國會通過了《游戲產業振興法》,該法在法律上承認虛擬商品的合法性。虛擬交易因此受到法律保護,但韓國法律禁止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中介服務,并不禁止向運營商購買虛擬商品。
目前,韓國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認了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并明確指出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是獨立于服務提供者的,具有財產價值。服務提供商僅為玩家提供存放這些“私人財產”的場所,無權修改或刪除這些“私人財產”,法律上這種“網上財富”的性質與銀行賬戶中的存款沒有本質的區別。
臺灣網絡游戲立法的研究起步較早,2003年以前《刑法》對“虛擬財產”的保護已得到明確。如果網絡游戲玩家因為游戲而需要竊取另一個網絡游戲“樂器”,如果受害者報警,檢察官必須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如“盜竊”,對案件的細節進行調查和起訴。
上述規定雖然有效地保護了虛擬財產,但也提出了“處罰過多”的問題,似乎虛擬財產案件是根據這一規定處理的,許多青少年面臨刑事起訴,甚至有前科。同時,臺灣一些學者認為,如果將盜竊虛擬珍寶視為盜竊罪,也存在許多疑問。
例如,“電磁唱片”是一種可以大量復制的電子產品,它沒有通常意義上的“視覺外觀”。因此,在本質上,“電磁記錄儀”不同于一般公眾認可“動產”,而且“輸入他人的游戲賬號、密碼或轉移他人的虛擬財富牟利”的行為與傳統刑法中的盜竊概念有很大不同。
一些學者認為,把這種行為當作盜竊來對待是否恰當是必要的。在此基礎上,2003年6月,臺灣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開了“互聯網運行與法律制度研討會”,決定將互聯網法與實際法規脫鉤。將網絡游戲中的盜竊行為改為“譴責”,以避免年輕玩家在網絡世界中虛假闖入合法網絡后,立即面臨來自現實世界的更重起訴處罰。“告密者”的推出為玩家和小偷之間的和解創造了機會。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發現,根據修改后的立法現狀,臺灣刑法和司法部都明確規定了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例如,《臺灣地區刑法》第29章、《盜竊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和其他能源或電磁記錄應視為動產。隨后,臺灣法律事務部發布(90)第039030號法令,規定:"網絡游戲的賬號、字符和寶藏信息以電磁記錄的形式存儲在游戲服務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