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公安部不失時機地出臺了《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嚴格掌握立案標準,對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駕駛人,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可見,酒駕在公安機關的視野中已經成為一種完全形式化的犯罪類型。這種機械的做法必然導致民權的萎縮。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首先,醉駕入刑罪量標準的虛無,反映了刑法的角色進行錯位。罪量因素可以使我國刑事不法與一般通過不法企業得以有效區分,至少在一個客觀發展上起到了提高防范風險刑法可以提前干預的危險。現實生活卻是,刑法對于角色管理正在悄然地從“保障法”危險地轉為“防控法”。
刑法保護立法在犯罪化的過程中,盲目為了追求經濟規則制度體系的完善性,力圖構筑一幅“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理想社會圖景,導致了大量原屬行政不法的行為被過度犯罪化。但問題是,這些相關罪名的增設并沒有得到解決實際司法工作實踐中的棘手問題。
危險駕駛罪的設立公司并沒有能夠很好地協調以危險分析方法主要危害環境公共信息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之間的落差,反倒成了“鋪墊性罪名”,極大地影響沖擊了民眾的法感情,致使我們國家刑權力以合法性外衣頻頻克減公民的權利。
其次,犯罪數量的虛無性導致技術刑法規則脫離了價值規則的指導和束縛。沒有設計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編纂法典的嘗試只是將現有法律系統化,并在這樣做的過程中補充或消除了它的不一致之處。對160種犯罪的評價也應該遵循這樣的思路和方法,這實際上是一個從類型指導到具體判斷的過程,其基本目標是使犯罪構成要件的要件越來越明確。
以構成要件為核心的定罪模式,從制度層面上限制了國家刑罰權力的任意展開,能夠提供一個大致合理的“理念指導形象”。刑事法律規范的適用,不能成為實踐中“概念天堂”的自然演繹,也不是一種照本宣科的知識轉移活動。
“戒律構成法律體系的部分包括兩個要素,即命令要素和傳統要素。前者是立法者的產物。哲學家通常給立法者提供指導。但大多數時候,他認為自己擁有某種統治權。傳統的組成部分是經驗的產物。”龐德理解法令,它是對規則的內在要素的分析,揭示了兩者之間的關系。
對酒后駕車無例外判刑的定罪實踐明顯表明,酒后駕車是一個不受傳統成分(即價值規則)限制的必要成分(即技術規則)。但實際上,犯罪評估是一項價值規則與技術規則相結合的復雜活動。毫無疑問,技術規則必須受到價值規則的限制。否則,即使技術規則再完善,也難逃被歷史定為“惡法”的命運。無論是實體規則還是程序規則,其意義的把握最終取決于對價值的共同理解和理解。
在這一點上,我們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刑法謙抑性對于促進刑法規則建設的重要意義。形象地說,刑法謙抑是刑法規范的“筋骨”。刑法規范只有反映和實踐刑法的謙抑性,才能成為公民抵御國家刑事權力肆意侵犯的堅強屏障。因此,我們必須警惕奠定刑法謙遜基礎的危險。
新近的刑法保護立法發展動向研究表明,刑法進行立法技術正在“嚴而不厲”的思想理論指導下,極力通過推行企業大規模的輕罪化運動。為了自己尋找一個合理的解釋,有學者提出了微罪的概念。以美國為例,刑法有重罪(felony)、輕罪(misdemeanor)及微罪(petty)。
輕罪是輕罪。《示范刑法》(由美國法律學會為制定和修訂各州的刑法而編寫)規定,對輕罪處以不超過一年的監禁。輕罪的最高刑罰是30天監禁(一些州規定只能處以罰款)。輕罪種類繁多,危害程度不同,可以處以各種各樣的處罰。美國的一些州有最多的入室盜竊犯罪,包括大盜和普通盜竊,以及小偷小摸。
盜竊罪。解釋這樣的犯罪,如扒竊與輕罪似乎有一個強大的理論容忍度。但經過仔細分析,不難看出存在的缺陷和國家刑罰肆意侵犯公民權利的風險。
第一,扒竊是否必然對公民造成現實威脅,顯然不是一個絕對的判斷。比如,把在公交車上偷一張紙的行為視為盜竊,這真的讓人無法接受。而且刑法中沒有對扒竊的量化要求,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對盜竊罪的量化要求,這必然導致民眾和法官對扒竊行為的認定標準模糊不清。
在交叉模糊的規范面前,簡直給人一種“懲罰未知,力量可畏”的恐慌。也就是說,國家的刑事權力可以隨時將盜竊這種一般的違法行為作為盜竊罪來處罰。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發現,對于一般的違法小偷來說,雖然肇事者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但也意味著享受不被國家處罰的待遇。對此,抵制刑事權力的不當干涉無疑是公民自由的重要內容。但是,在上述情況下,國家刑法規范的可預測性會因刑法規范的模糊性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