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的道德情愫以及情感訴求在制度中的生存空間不足,導致人們經常發出“怎么會是這樣”的喟嘆。還以前述醉駕入刑為例,《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日,最集中體現人們智識燃燒的莫過于“醉駕”。自各地“醉駕第一案”以來,刑法學界曾規模化地討論醉駕,集中關注醉駕是否一律入刑及是否需要用但書來限制醉駕入罪等問題。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很顯然,刑法學界其實已經感觸到醉駕定罪處罰標準存在的致命缺陷。如果司法者生硬的依據《刑法》第131條之一的規定嚴格執法,反而會帶來制度的負面效果,即處罰范圍得過于寬泛。
但令人遺憾的是,學理討論仍然拗不過司法機關在各種復雜情愫的驅動下保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強勢姿態與立場。實踐中醉駕入刑的案件一度呈現出高漲態勢。以重慶為例,醉駕入刑之后的一年間,重慶就有1500多名司機因醉酒駕駛的行為,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
實踐中即便是在停車場內挪車的行為也被以危險駕駛罪論處。面對形形色色的醉駕案件,刑法理論又試圖來遷就實踐中的做法。如在醉駕標準上,主流觀點主張“醉酒駕駛行為入罪的標準是客觀標準,即使個體因飲酒達到‘醉酒’程度,完全喪失駕駛能力各有不同,但實務中不應以個體在駕駛中是否處于實際的醉駕狀態為標準。”
如果我們把目光轉向酒駕司機,那真的很有意思。在查處的案件中,相當一部分酒駕者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知是“不知道,只知道可能會被拘留。“酒駕入獄現象帶來的反思認識是,刑法規范與人的相互認同嚴重斷裂。由于酒駕條款缺乏量化因素,這一條款用科學理性遮蔽了人們的簡單感受。在規定上,醉駕不需要任何量化因素,導致國家刑法規范的預期偏差。
對此,社會學領域的學者稱之為交往理性的缺失,認為用科學理性來把握人,必然導致對人的不理解。因此,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建立在科學理性基礎上的現代社會的技術統治總是與“遺忘人”的異化聯系在一起,以至于社會越理性,人越發現自己不理性;社會越是科技化,人們越是對非科技化的原始社會充滿美好的向往和回憶。
《獄中醉酒》所凸顯的法理學命題,是由于相互認同的缺失而導致的規范權威的危機。事實上,在任何社會中,只有當法律被“自愿”和“自發”地遵守時,它才能有效地運作。脅迫的威脅和對懲罰的恐懼不可能都牽涉到普通人,不管他們是“原始人”還是“文明人”。
的確,在原初意義上,規范的形成應該是內生的規則,即對于一個民族來說,規范其行為、支配其生活的法律應該是從其內心深處生長出來的。否則,既是法律的不幸,也是民主的不幸;這是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最大弊端。
對于我國刑法規范與公眾平臺之間信息交互認同的斷裂,人們經常以企業社會經濟轉型所帶來的規則流變性來解釋。但問題是,在應對國際社會發展結構模式轉型所帶來的問題時,刑法不可能過于遷就變動不居的社會。
從社會資本結構不斷轉型方面來看,“當代大學生中國人民正在研究進行的社會治理結構設計轉型,在兩個層面上深深地撼動了原有的社會主義關系管理結構:一是嚴格按照科層制和技術通過理性的要求。
對原有的建立在官僚制和行政成本控制系統基礎上的次級關系理論進行了分析改造,使其更加符合這個社會利益分化和組織化的要求;二是建立基于同一種教學理念,在次級群體中對初級工作關系影響進行了全面清理并在全社會范圍內對其進行了市場價值重估。”
這種教育價值重估在刑法領域內帶來的變化情況便是不考慮到了公眾的價值達到預期而強行推進刑法評價體系的龐雜化、體系化、精細化。對于一些公眾而言,這些數據規范都充滿了難以充分理解的苦澀。語言學家Shtty曾經明確指出:“法律法規文件、法律條文及官僚語言能力之所以難懂,最主要的原因是違反了我們應該使用網絡語言的習慣。”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強調,其中的蘊意揭示了法律道德規范與公眾預期的不一致,即當作為一種公共安全產品的法律知識無法得到滿足現在人們的生活實際需求時,反而成為可能出現由于不同國家強行的干預而致使國民日常生活的紊亂。這些自然現象在法國思想家加塞特看來,就是對文明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