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案件的證據不能證明在“兩帳”中設立,劉春樹還知道有“兩帳”存在嗎?在建立“兩個賬戶”之前,根據顏某某的證詞,劉春樹和杜某某都告訴了他,但當時他們并沒有正式談論此事,只是談論了如何處理此事。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師接下來就來講講有關的情況。
既然不是正式的談話,那就討論一下吧。當然,不能認定是劉春樹唆使設立了“兩個賬戶”。劉春樹當時主管供銷社下面的幾十個第三產業,他大概一轉頭就忘了。因此,如果劉春樹可能知道 "兩個賬戶 ",但杜某某同時也知道,當時是否設立 "兩個賬戶 "并不確定,因此不能說劉春樹指使嚴某某設立 "兩個賬戶 "。不排除最后是杜某某陷害的。
關于“兩帳”成立后柳泉是否知道“兩帳”的問題。閻某認為劉春書知道“兩帳”是根據劉春書當他是羅德斯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時,推斷出董事長的位置。但實際上,作為南河供銷合作社社長,劉春樹只是羅德斯基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
他曾在供銷合作社下屬的幾十家企業擔任領導,因為政府和企業有兩種身份,它們只起協調各方關系的作用,而企業的具體生產經營則由下屬公司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因此,閻的推定是站不住腳的。
在2003年7月4日劉春樹稅務檢查詢問筆錄中,檢查人員告訴他公司有“兩本賬”,他回答說不記得了。如果他承擔責任。可以看出,這是他第一次知道有“兩本賬”,這是他以前不知道的。這和他在本案再審中的法庭供述以及之前的法庭供述是一致的。
綜上,在本案的最基礎研究證據——“兩本賬”的有關法律事實問題沒有及時查清之前,直接進行認定柳春樹構成偷稅罪是事實不清、證據能力不足的。由于“兩本賬”以及企業相關國家繳稅憑證的缺失,導致原判認定的偷逃稅額無論在稽查部門所屬工作期間上,還是在計算數額上都存在的重大問題錯誤,無法進行重新設計驗證。
案件發現,偷稅金額證據材料主要是2003年7月4日簽署的《天津市西清區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和2003年4月26日至28日西清區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審計報告草案。從正常的稅務稽查程序來看,稅務稽查必須首先以原始賬目明細為依據,并在此基礎上編制稽查草案,然后出具《稅務稽查報告書》 ,最后才能出具《稅務案件審查意見書》。
在這種情況下,別說羅德斯基的原始賬目從未出現過,就連《稅務稽查報告》的手稿、《稅務稽查報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都存在莫名其妙的矛盾。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缺乏原始會計資料是西慶區國稅局在確定逃稅金額時出現不一致的原因。
稅務管理稽查可以確定的羅德士奇領取企業營業執照的時間和稽查所屬期限,與羅德士奇公司的存續發展期間出現不符。1994年4月28日根據其營業執照、注銷登記和內資企業法人(戶口卡)基本身份成立,這一事實在西慶區供銷社2010年8月23日發布的、1996年3月19日注銷的《羅德斯基概況介紹》中也得到了證實。
在整個案卷中,有兩份西青區國稅局出具的稅務檢查報告手稿,其中一份位于西青法院2003年原卷p85-89,另一份位于西青法院2009年原卷p85-86。令人不解的是,兩份稅務機關的檢查底稿在起止時間、檢查時間、檢查人員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但2003年西青法院p85-89稅務檢查報告初稿確認羅多爾斯基自行車公司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為1994年3月12日,檢查時間為1994年1月至6月,這是顯而易見的。2009年對西青法院主卷p85-86手稿進行了審查。雖然羅茲自行車公司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確定為1994年4月28日,但檢查期限仍定為1994 -1996年。
無論哪份稅務檢查報告草稿,檢查的截止日期都是錯誤的,因為羅多爾斯基自行車公司在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4月27日和1996年3月20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間并不存在。但這種現象不得不讓人懷疑,同一個稅務人員在同一天出具的稅務檢查報告的底稿內容,可以被任意修改成相關人員在不同訴訟階段想要的內容。在此基礎上,可以計算出偷逃稅款總額為208574、61元。
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師注意到,問題是,1994年3月12日至1994年4月27日,羅多爾斯基自行車公司并未成立,1996年3月20日至1996年6月30日,羅多爾斯基自行車公司被注銷。在這兩個時期,公司并不存在。稅務檢查報告無任何理由直接增加近5個月的稅務檢查期,以錯誤的檢查期為基礎計算偷逃稅款208574、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