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詐騙類犯罪當中,有的人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有的則是在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行騙,然而也有那種騙保險金的情況。而對于其中騙保的情況,在達到了規定標準之后會被認定構成保險詐騙罪。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師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相關規定1]《中華國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天下國民4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集會修訂)(節錄)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依據條約商定,向保險人領取保險費,關于條約商定的大概產生的更改因其產生所造成的財富損失承擔賠償保險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二十七條未產生保險更改,被保險人或許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更改,向保險人提出補償或許給付保險金要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有意創造保險更改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條約,不負擔補償或許支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更改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許受益人以捏造、變造的無關證實、材料或許其余證據,假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未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規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許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動之一,以致保險人領取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有意造成被保險人殞命、傷殘或許疾病的,保險人不負擔給幣保險金的義務。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該根據條約約定向其余權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險人殞命、傷殘、疾病的,或許有意戕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一百七十六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許受益人有以下行動之一,舉行保險欺騙舉止,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ㄒ唬┩侗H擞幸馓摂M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ǘ┘僭觳辉a生的保險更改,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ㄈ┯幸庠斐杀kU更改,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更改的鑒定人、評價人、證明人有意供應虛偽的證實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許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相關規定2]《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五十六條[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舉行保險欺騙舉止,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ㄒ唬﹤€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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