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春樹不構成偷稅罪。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兩個賬戶”確實存在,也不能證明劉春樹指使羅多爾斯基自行車公司會計設置“兩個賬戶”。羅多爾斯基自行車公司在存續期間,作為南河供銷社的下屬企業,根據相關政策文件實行定額稅制,不存在偷稅漏稅的前提。上海刑事會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劉春樹作為法定代表人,不負責公司的日常具體生產經營活動,特別是財務工作,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法律規定,他不應因偷稅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偷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追訴期限依法至2001年3月18日屆滿。因劉春樹容留賣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該罪。所以,即使劉春樹犯了偷稅罪,也已經超過了追訴期限,不應該以偷稅罪起訴。
具體理由闡述如下:劉春書不構成依法嫖娼罪。劉春樹對金麥酒家沒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控制權,不符合容留賣淫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根據目前我國經濟刑法相關規定和刑法管理學理論,容留賣淫罪中的“容留”,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為他人進行賣淫活動提供重要場所的行為,既可能是學生主動發展提供,也可能是應賣淫者的要求企業提供。
因此,成立容留賣淫罪,行為人自己必須對容留場所有法律或事實上的支配公司控制權,容留場所最本質的特征是行為人對場所的進出、使用,有權通過控制系統也有學習能力以及控制的地方。
在這種情況下,檔案上的全面證據可以發現,柳樹春樹金麥餐廳并沒有法律或事實上的控制權。劉春樹對金麥酒家沒有合法控制權,無論是承包人還是金麥酒家的實際經營人均為劉春樹的妹妹劉某某。
金麥飯店的承包商和實際管理人員都是劉,而不是劉。劉、梁、郭三人的證詞以及“行政處罰許可形式”等書面證據證實了這一事實,上述證據可以相互印證。
在三次詢問過程中,劉某某確認其于1999年10月或11月從梁某某處承包了新亞化工廠的酒店,后更名為“金麥酒家”,其證言高度穩定;同時,梁某某、郭某1的證言也證實了這一事實。
柳某某2003年8月7日的詢問調查筆錄中載明:“我是99年11月份承包的金麥酒家?!眲⒛吃?003年7月4日的調查記錄中寫道: “99年10月,當我讓梁某承包他們的工廠酒店時,我雇傭了改名后的 Jinmai 酒店?!?
劉某某2003年9月25日的詢問筆錄稱:“問:你是什么時候承包金麥酒家的?a:我大約在1999年11月份染上的。
梁在2003年7月2日的采訪中說: “問: 金麥飯店是貴公司的子公司嗎?答: 是的,這是我們公司當時的第三個產品,后來由劉
郭某義(通達化工廠廠長)在2003年7月2日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問:原金麥賓館是你們廠下屬單位嗎?答:不是,原來是新亞化工廠的子公司,后來劉某某也承包了一段時間。
《行政管理處罰呈批表》等書證也直接研究證實柳某某系金麥酒家的實際生產經營人
2000年8月7日,Xiqing 區公安局《行政處罰批準書》上注明: “單位: Jinmai 飯店,法定代表人: 劉某”。西青區公安局于2000年8月16日出具的085號《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當事人簽名一欄也是“劉某某”。
上海刑事會見律師了解到,2000年8月16日,西慶區公安局發布085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法定代表人簽字欄為“王某”。由此可見,當時的處罰不僅是對實際承包商、實際經營者的處罰,也是對金麥酒所有單位的處罰。上述證人證言和書證可以相互證明,當時金麥酒家的承包人和實際經營人為劉某某,其為金麥酒家的法定支配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