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內容:上海合同詐騙罪律師介紹,本案主要是通過麥加公司涉嫌合同詐騙及偽造公章等違法犯罪行為案例,講述合同詐騙罪的判決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黃明剛,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臺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家銘,刑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麥加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
法定代表人:李貴清,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獻軍,上海市刑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營口中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營口市)。
法定代表人:趙廣義,該公司總經理。
一審被告:新天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臺州市。
法定代表人:葛昌雨,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黃明剛因與被申請人上海麥加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加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營口中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審被告新天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終100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黃明剛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法院認定黃明剛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對涉案鋼材質量問題提出異議,屬查明事實不清。涉案購銷合同系格式合同,麥加公司在合同中設置的“驗收條款”不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明顯存在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故不應以黃明剛未提供書面質量異議便簡單認為鋼材無質量問題。
(二)麥加公司在鋼材買賣過程中提供了虛假的鋼材質量證明書,騙取了黃明剛的信任。麥加公司簽約時承諾提供河北鋼鐵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生產的標準鋼,但合同履行中每批次鋼材供應時,麥加公司均提供蓋有“HBIS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產品質量檢驗專用章”的質量證明書復印件,以此取得黃明剛信任,但黃明剛事后發現涉案鋼材并非承諾鋼材,且存在質量問題。遂向上海市青浦區重固鎮工商所報案,工商調查中河北唐山工商局等函復證明麥加公司提供的質量證明書系偽造。
(三)麥加公司涉嫌合同詐騙及偽造公章等違法犯罪行為,法院應依法移送刑事偵查,但一、二審法院均未依職權進行移送,且對麥加公司的違法行為未予主動調查即徑行判決。綜上,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
麥加公司提供答辯意見稱,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首先,系爭合同并非格式合同,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一般性購銷合同,黃明剛該項抗辯意見不能成立;其次,對于涉案鋼材質量問題,麥加公司系貿易公司,從上游鋼廠進貨時鋼廠隨貨附貨物質量證明書,并非麥加公司自行出具質量證明,更不涉及偽造或假冒;再次,黃明剛采購過多家廠商鋼材,其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出質量異議,又無證據證明其認為有質量異議的鋼材系麥加公司提供,請求法院駁回黃明剛再審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黃明剛對涉案鋼材質量異議是否成立?首先,黃明剛主張涉案合同因系格式合同故應作不利于麥加公司的解釋。經審查,涉案合同不符合格式合同事先打印、向不特定主體反復適用等的一般構成要件,《鋼材購銷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檢驗條款并不存在加重對方義務、排除對方權利等情形,簽約時各方主體均未對該質量檢驗條款提出異議,簽字認可表明合同內容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黃明剛應按約履行質量檢驗義務,現黃明剛未在合同約定檢驗期限內及時檢驗,故涉案鋼材應視為符合其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故其該項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黃明剛主張麥加公司提供虛假質量證明,并于二審時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因缺乏與本案待證事實的實質性關聯,二審法院未予采信并無不當,根據現有證據,黃明剛再審申請認為法院應認定該案涉嫌合同詐騙等犯罪事實并主動移送公安部門的主張,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對黃明剛的再審申請不予支持。
綜上,黃明剛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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