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擅自進入爛尾工地,不慎跌入水池溺水而亡,死者的家屬認為工地產權人和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47萬余元。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工地產權人和物業公司無過錯,駁回死者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今年1月14日晚,穆某與單位同事在農家樂聚餐飲酒。酒后,穆某又與張某相約到酒吧消費。兩人進入酒吧不久,穆某把手機留下,獨自離開。張某打電話邀約另外兩名同事前來喝酒。張某等人見穆某遲遲未歸,以為穆某已先行回家,幾人不久后也各自回家。1月16日下午,穆某的親屬在酒吧對面一處廢棄工地水池內發現已經死亡的穆某。公安機關接警后到現場勘驗證明,穆某在水池溺水死亡的可能性較大。
爛尾工地產權人是決勝公司,潔普公司是已建成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現場勘驗發現,案發工地周邊采用鋼管、鐵絲將高約1.8米、寬約1米的藍色鐵質擋板緊固,搭建成一個封閉圍欄,圍欄上多處張貼“此處危險,禁止通行”警示標語。穆某的家屬將決勝公司和潔普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47萬余元。
決勝公司辯稱,其已對廢棄工地盡到了安全防范和警示義務。穆某醉酒后強行闖入禁止通行的特定場所,應自行承擔責任。潔普公司辯稱,案發工地不屬于其管理的物業服務區域,穆某死亡與其無關。法院審理后認為,決勝公司作為案發工地產權人已在場地周邊搭建了封閉的鐵質擋板圍欄,并張貼警示標語,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不承擔責任。案涉場地屬于未建成區域,決勝公司未將該區域移交潔普公司管理,潔普公司對該部分區域不負有物業管理職責,亦不承擔責任。法院遂判決駁回穆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案發工地是特定封閉空間,并非公共場所,穆某飲酒后擅自強行闖入禁止通行的建設工地,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上海浦東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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