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樓身亡,情侶被判兩年監禁。
文娟(化名)是合肥一家房地產公司的一名職員,與受害人李某是一名“婚外情人”。十月十日晚上,娟娟,李某和公司的兩名同事在外就餐。席上,四人喝了三瓶紅酒。第二天早上2點,娟娟喝了一點紅葡萄酒,開著一輛白色雪佛蘭轎車將已喝多的李某送回家。
路上,娟娟與李某有了點爭執,威脅要打電話給李某的妻子。此令李某不快,立即要求娟娟靠邊停車,不讓自己送自己回家。張某多次請求,也曾打開過一次車門,但是娟娟加快了行車速度,并沒有停下。汽車行駛到合肥市瑤海區龍崗路與新安江路交口附近時,副駕駛位置的被害人李某突然把副駕駛門打開,跳下車外摔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學鑒定李某系嚴重顱腦損傷致死。事發后,娟娟主動撥打了110和120,并在現場等候警方的處理,并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
法庭審理認為,娟娟在明知李某有家庭的情況下,仍與其做不正當男女朋友關系,文娟開車載李某回家的路上,曾威脅要打電話給李某妻子,并用言語刺激李某,致李某多次拒絕將其送回家,并且有幾次要求下車,并且已經打開了車門。文娟在被害人李某處于危險狀態時,本來應該采取停車、鎖門等必要措施,卻拒絕停車、鎖門,并在李某打開車門的時候加速行駛。因為未預知其行為可能導致李某跳車摔死,其主觀上有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庭認定,娟娟主動報警,坦白構成自首,墊付了部分醫療費,可從輕處罰。2015年6月4日,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因過失致人死亡的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妻子吵架后跳樓身亡,丈夫獲刑。
2020年1月16日,黃某駕駛石油公司運載妻子文某高速行駛,與此同時,黃某和文某因瑣事發生口角,黃某將放在車上的兩只水杯扔向文某,其中一只水杯砸在文某左手手臂上,然后黃某把車開到了應急車道。這時,文某解下安全帶準備下車,黃某則用右手抓住文某的衣領,將文某拉到駕駛室,并向文某左肩打了兩拳。被打出之后,文某還下車,黃某還將文某推上了車。坐在車上的文某情緒十分激動,黃某不顧文某的緊張情緒,仍然不停地和文某爭吵,文某打開車門揚言要跳車,但黃某仍沒有減速停車,繼續與文某爭吵。隨后,文某又從行駛中的油罐車副駕駛位上,轉身握住車門把手,左手抓住座椅停留數秒后跳下。文某在跳車后頭部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通過鑒定,文某符合枕部作用于大型平面物體的減速運動所致顱腦損傷死亡。
經萍鄉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在高速公路上開著油罐車與被害人文某發生爭執,當文某情緒不穩定并表示要跳車時,黃某未及時制止,仍繼續爭吵,致使文某跳車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陳某因疏忽大意而導致死亡,應當依法予以懲處。被告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陳某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和解協議,陳某向被害人親屬賠償人民幣40萬元,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黃某的從輕處罰。
根據社區矯正調查評估意見,可以對其適用緩刑。綜合考慮本案犯罪事實、情節等因素,2021年3月,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妻子負氣跳車,丈夫見死不救被控故意殺人判刑兩年。
漢川男子王某與妻子熊某結婚十年,育有一子一女。09年4月,王某公然將情人帶回家中,與妻子頻繁爭吵,妻子離家出走。今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王某駕駛一輛小貨車接熊某回漢川老家,行至武漢蔡甸區張灣街附近路段時,二人在車內發生口角,并與一名男子發生爭執,并發生口角。而王某竟然直接開車離開了。跳車者熊某被路人發現送往醫院,因搶救無效死亡。張某于第二天向警察自首。
蔡甸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在駕車途中,由于與乘員口角導致他人跳車,有義務進行救助,但未實施救助,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考慮到王某投案自首、自愿認罪、積極賠償的情節,遂從輕處罰。2010年10月25日,蔡甸區法院判處丈夫王某二年內故意殺人罪。
賭氣跳車身亡,先生因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楊某某,1990年出生,系夫妻關系,兩人因爭吵處于冷戰狀態。今年8月1日下午5時許,31歲的楊某某駕車載著妻子金某某和一歲多的女兒到朋友家吃飯,吃完飯時,楊某某喝了半碗(大概三四兩)、一瓶啤酒。
傍晚21時30分左右,金某某把女孩領到車里,20多分鐘后,金某某發了一段視頻給楊某某,并未將該女孩帶回車內,并將其帶到該女孩的車內,并將該女孩帶到車里,后20多分鐘后,金某某發短信給楊某某,楊某某當時也沒有和楊某某說話,給她打電話。
隨后楊某某出來駕車回家,金某某坐在副駕駛位,女兒被金某某抱住,上車后兩人并沒有爭吵,楊某某駕車沿路回家。誰知道車開了一半,兩人就吵起來了。于是,楊某某給大姐夫打來電話,要找大姐夫幫忙調解,聯系大姐夫后,楊某某開車調頭去大姐家。同時,他對妻子說:“既然我們兩個的事說不清楚,那我們就下去找大姐夫幫忙調解。
和金某某得知要去找大姐夫后,十分反感,極力反對去找大姐夫,但楊某某仍然執意要去找大姐夫,金某某說:“你敢去我就跳車。”“誰知楊某某轉身一看,發現妻子抱著小孩,副駕駛座的窗戶關上了,眼睛也在往前看,于是便沒有在意,以為金某某只是對自己講話,金某某不會真跳車。對她來說,楊某某不聽她的勸阻,也沒有減速停車,也沒有用手拉金某某和女兒。
不過變化很大——在一處人字型路口中間轉彎時,金某某突然將女兒放在副駕駛座上,打開車門向外跳,楊某某將車停穩后,撥打120急救電話,約20分鐘后,急救車趕來,將金某某送到衛生所檢查,由于傷勢嚴重,救護車拉著金某某去文山市搶救,由于金某傷重,搶救無效死亡。
王某便繼續駕車到大姐夫家,期間既沒有減速停車,也沒有用手拉著妻子和女兒。有一個拐彎處,金某突然把自己的女兒放在副駕駛座上,拉開車門向外跳,楊某將車停穩后,撥打120急救電話,金某因傷重不治。檢察院認為,楊某某過失致其死亡的行為,應追究其因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提議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在文山市人民法院審理后,楊某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控方控告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楊某在案發后積極施救,有自首情節,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王某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所住社區沒有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上海有名刑事律師:經檢索發現,還有不少類似的案件!按照客觀性歸責理論,行為構成犯罪,只有行為人的行為產生了不可容許的風險,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才能進一步分析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在一般意義上,如果只是指出嫌疑人的行為和受害人死亡之間存在著條件性因果關系,那么直接推定死亡結果應歸咎于嫌疑人而非受害人,這顯然不恰當。
若要討論肇事者的風險管理義務,那么和他的妻子或女朋友一起開著車,也不能說這是一種自我冒險的行為,由于駕車出行本質上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生活行為,因此,不能將行為人帶著另一半駕車,視為處于危險境地,其次,還有風險管理的義務。即使有這一風險管理義務,也只能是行為人安全駕駛,逃避交通肇事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