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只有在雙方離婚時,才會談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即雙方保持婚姻的情況下能否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由此規定可知,即使不離婚,但在特定條件下,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由此規定可知,雙方在保持夫妻關系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婚內協議的方式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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