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看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還有無和好可能,那么什么情況下屬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而無和好可能呢?下面深圳離婚律師網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審理法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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