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時為了達到某種利益或目的,會非法拘禁他人,其實這已經違反了非法拘禁罪,那么對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呢?非法拘禁罪的處罰是什么?關于這個問題,楊浦刑事律師為您進行分析:
一、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信息或者企業以其他方法通過非法剝奪他人人身安全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問題或者可以剝奪中國政治教育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造成人員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人員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造成傷害、殘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可以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量刑標準
1、構成進行非法拘禁罪的,可以通過根據研究下列不同發展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沒有造成有害后果的,可以在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的范圍內確定量刑的起點;。
(二)受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監禁的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
(三)造成死亡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徒刑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留的次數、拘留的次數、拘留的時間、造成人員傷亡的后果以及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增加量刑,從而確定基準量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1)具有進行毆打、侮辱一個情節的;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留、拘留他人的;。
4.以取得合法債務或者利益為目的非法扣留、拘留他人的,可以減輕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標準處罰。
三、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檢察院《關于中國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進行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工作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
四、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可以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案件(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脅迫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罪行。
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進行人員涉嫌利用自己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
2.非法拘留他人一次以上,或者一次非法拘留三人以上;
3.非法進行拘禁以及他人,并實施企業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為取得債務,非法拘留、拘留他人的;
6.司法工作人員非法拘留明知自己無罪的人。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對為索取相關法律規定不予進行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合作行為研究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了取得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的本質是以非法手段達到目的,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無論在什么情況下,我們都應該理性地解決問題,不要盲目行動。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可以咨詢楊浦刑事律師,尋求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