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于目前的訴訟制度在諸多不同方面還不能夠符合中國審判活動中心的要求,如影響審判獨立性的內外環境因素依然可以存在;庭審中書面證言被廣泛應用使用,庭審流于形式;辯護率偏低,控辯力量失衡;偵查、起訴質量水平不高,等等。這些學生問題,都極大地制約著審判中心主義的推行。因此,要真正需要實現庭審實質化,給刑事辯護律師搭建發揮他們自己重要作用的平臺,從我國公司當前司法實踐的問題情況出發,上海楊浦刑事律師認為,至少在制度設計上有如下幾個主要問題要加以考量:
一、完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落實直接發言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在許多國家的實踐中得到了貫徹,雖然直接言詞原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和一些司法解釋條款中得到了體現,但由于立法的籠統和模糊以及缺乏相應的配套規定,我國無法在審判實踐中真正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為此,我建議如下:
(一)防止庭前判決,改為閱卷、庭后決定的審判模式。
我國刑事訴訟法將庭前審查由全面審查改為程序審查,防止了過去“審前”的弊端。這樣,雖然表面上是“審前決定”,但這個“決定”并不完全是以“審判”為依據,而主要是以檢察機關移送的案卷為依據。
(二)通過建立完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在規定證人有出庭作證義務的同時又規定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應當庭宣讀,這本身發展就是我們一種自相矛盾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從而導致的結果分析就是,證人雖未出庭,其證言仍有一些可能已經成為企業認定犯罪案件事實的依據。為了學習貫徹國家直接言詞原則,保證中國裁判研究結果的公正,必須建立一個證人出庭作證機制。只有證人出庭,才能有效確保人民法庭審理以言詞辯論的方式方法進行,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充分利用行使。
(三)建立以判決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結構是一種“流程運作”的結構,它由公眾、檢察機關和法律共同承擔,以懲治犯罪、查清案件事實為目的。 這種訴訟結構決定了無論是法院、偵查機關還是被告人,都不能適應直接言語的審判方式,司法機關也失去了社會正義的最后堡壘。 因此,確立和實施直接言語原則,就必須建立以判決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
二、提高偵查、審查、起訴質量,為公正審判打下堅實基礎
(一)規范要求偵查工作行為,嚴格取證規則。
偵查是訴訟的第一道工序,我國企業刑事法律訴訟制度體系以偵查人員作為中國審判的前提和基礎。偵查活動環節在刑事責任訴訟服務體系中的作用也是至關重要。樊崇義教授學生認為,提高自己偵查信息質量管理應該可以做到通過以下幾點:一是偵查中拘留、逮捕必須送往看守所羈押;二是訊問過程中必須在看守所進行;三是訊問的方法就是要由剛變柔;四是訊問全程錄音錄像;五是偵查思維模式必須由“口供為本”轉向“物證優先”和“實物證據為本”;六是調整辦案系統程序,先取證后訊問。[I]必須始終堅持一個執行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嚴禁刑訊逼供的機制,只有我們這樣,才能得到保證打牢刑事訴訟的基礎,從根本上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產生。
不僅僅我們要在公安行政機關進行偵查案件中斬斷冤假錯案的根源,在檢察機關自偵案件中同樣應如此。當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管理制度發展改革中,必然要改革自偵案件的偵查模式和方法,以適應“審判為中心”之需要。檢察機關應更加應該重視偵查實踐活動中的客觀存在證據,進一步弱化口供對案件偵查的決定因素作用。與“由供到證”偵查模式企業相比,“由證到供”模式會涉及更廣泛的偵查空間和更復雜的偵查操作,因而他們也就因此需要社會各方面對面地影響司法資源投入。今后檢察機關單位應當可以加強對偵查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切實有效轉變執法思想觀念,不斷提高優化偵查隊伍的專業知識結構。同時要增加偵查工作的技術水平含量,強化秘密偵查措施和技術要求偵查手段的規范學生運用,充分發揮金融科技經濟手段在職務違法犯罪偵查工作中的作用,利用新的技術教育裝備能夠及時了解發現、收集、固定資產各種電子證據,堅持一個科技強檢,擺脫對口供的過分依賴。只有自己這樣,才能真正實現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確保案件情況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的目標。
(二)審查起訴、啟動公訴,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中間環節,也是防止不公正、虛假、錯案的重要障礙之一。
因此,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檢察機關提高公訴質量,持之以恒。 公訴檢察官應從審前證據審查和法庭舉證辯論兩方面尋找改進工作的重點:一是更加重視審前證據審查,全面、細致、嚴格地審查證據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合法性。 應當充分考慮證人出庭作證可能導致的證據變化以及對案件定罪量刑的影響。 圍繞案件焦點做好出庭準備。 第二,審判的實證性使審判更具對抗性和不可預測性。 檢察人員必須不斷提高業務素質,提高在法庭上質證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通過扎實的證據和嚴謹的辯論,真正履行刑事訴訟職能。
通過刑事訴訟參與者的合作,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理念。以審判為中心,審判的物化需要刑事辯護的物化。這一歷史性機遇為刑事辯護律師提供了廣闊的舞臺,但機遇也伴隨著挑戰,只有提高辯護律師的審判技能,才能在未來的司法改革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承擔起促進中國法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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