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出現徇私舞弊犯罪活動過程中,可能需要同時發展具有社會索取、收受賄賂的行為。如果企業索取、收受的賄賂是財物,并且其數額是否符合《刑法》第385條規定的受賄罪構成課程標準的,應當學習如何正確處理?對此研究理論基礎上有很多不同的見解。接下來就由崇明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招收公務員罪與為謀取私利而失職罪和其他罪之間的界限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在招考公務員、學生中徇私舞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1、玩忽職守罪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務或者嚴重不履行職務,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區別在于:第一,犯罪客體不同。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招募工作制度,玩忽職守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可以說兩者的客體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 第二,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 本罪在客觀方面適用于招聘公務員、學生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客觀方面玩忽職守罪表現嚴重不負責任,或者嚴重失職,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 第三,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僅限于負責招聘公務員和學生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一般國家工作人員。 第四,犯罪的主觀方面是不同的。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存在徇私舞弊和自利動機;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失犯罪和過于自信過失。
2、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聘公務員和學生的過程中,如果招聘不合格的公務員和學生而沒有徇私舞弊行為,就不能依法認定為招聘有徇私舞弊行為的公務員和學生罪。 但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符合刑法第39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的,以玩忽職守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錄用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非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不應知道的人知道國家秘密,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觸范圍的嚴重行為。兩罪都是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相似。實踐中也存在因泄露考試內容等國家秘密而在招聘中徇私舞弊的現象。罪與非罪的區別在于:第一,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和招聘制度;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客體是國家保密制度。第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上是一種嚴重的在招考公務員和學生中徇私舞弊的行為。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禁止令的行為,故意向不應知道的人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第三,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負責招錄公務員和學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招收中國公務員、學生進行徇私舞弊罪的罪認定
1、徇私舞弊招聘公務員和學生罪的客觀特征表現為偽造、變造體檢表格、簡歷、身份證、戶口簿、立功記錄等形式。 情節嚴重的,不僅構成為謀取私利而招攬公務員、學生罪,還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等。在這種情況下,兩種犯罪目的和手段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應當按照牽連犯原則從重罪中認定。
2、我們可以認為自己應當通過從一重罪處斷,不實行數罪并罰。理由是《刑法》第399條第4款關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情況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執行法律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司法實踐工作服務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38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項技術規定都是屬于對一個良好行為已經觸犯數罪的想象競合犯的注意性規定,對于他們想象競合犯的認定方法及其主要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是同樣能夠適用于招收公務員、學生不能徇私舞弊罪。當然,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工作專業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產生徇私舞弊犯罪實施過程中必須同時由于具有自然索取、收受賄賂的行為,如果索取、收受的賄賂不是財物,或者雖然是財物但其數額未達到《刑法》第385條規定的受賄罪構成設計標準的,只能認定成立開始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合法持有國家秘密,但為了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和學生,或者為了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和學生,向有關人員泄露其合法控制的招生計劃、考試試卷和評分標準等國家秘密,其行為也違反了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招收公務員和學生徇私舞弊罪,屬于涉嫌犯罪,應當判處重罪。以上就是崇明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招收公務員罪與為謀取私利而失職罪和其他罪之間的界限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崇明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