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姬出生于1996年,因生活不好而厭世,在網上約上素未謀面的劉某惠,相約到水庫自殺。趙某姬某中途反悔,看著劉某惠跳湖,趙某姬某卻沒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長寧區刑事律師獲悉,趙某姬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也構成了故意殺人罪。經審理,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趙某姬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趙某姬某和被害人劉某惠(男,死年24歲)在犯罪前素未謀面,兩人因生活、心理壓力等原因厭世,意圖自殺。
2020年4月2日,趙某姬某與劉某惠通過網絡認識,并在上海市長寧區中山公園水庫自殺。4月3日,劉某惠按照事先約定,打車從靜安區到長寧區與趙某姬某見面。4月4日中午,他們在五金店買了一根繩子,去了中山公園,但趙某姬放棄了自殺的想法,李仍然決定自殺。4月4日20點左右,在李的請求下,趙某姬幫助李用繩子綁住身體和石頭,李跳進湖里自殺。趙某姬明知道李自殺后,沒有采取任何求助和救援措施,也沒有告訴別人。4月10日,公安民警在趙某姬剛入職的公司宿舍逮捕了他。經鑒定,劉某惠可排除機械損傷死亡,符合溺水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趙某姬某幫助他人自殺,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趙某姬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趙某姬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李死亡的風險,但李自殺后沒有采取任何積極的補救措施,酌情從重處罰。為此,趙某姬在一審中被判刑7年,趙某姬認為刑罰過重,上訴請求輕判。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死者李確實有自殺的想法和行為。雖然趙某姬沒有強迫、煽動和引誘李自殺,但趙某姬參與并協助李自殺,并允許死亡結果的發生。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2021年3月10日,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趙某姬某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長寧區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