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時,就會受到處罰,嚴重的會判刑。如果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真心悔改的,就會適當從輕處罰或是進行緩刑。那么人民法院在撤銷緩刑、假釋時,應注意哪些問題?下面上海資深刑事律師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緩刑、假釋應當被撤銷的情形有兩種:
1.發現罪犯有漏罪或者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原判決、裁定是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并書面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本項內容來源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五十七條。《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曾規定,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緩刑、假釋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有意見提出,規定下級法院撤銷上級法院的判決、裁定似有不妥。反對意見認為:其一,此種情形屬于特殊情形,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由下級法院撤銷上級法院的裁判,不會影響案件公正審理。其二,如交由原宣告緩刑、假釋的上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者經上級法院許可后撤銷,則會導致審判新罪或者漏罪判決的上訴審形同虛設。其三,當前因流竄犯罪而導致異地服刑的情況較為普遍,如規定由宣告緩刑、假釋的上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許可,則會嚴重影響效率,司法成本也將大幅度提高。鑒于對此爭議較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下級法院可撤銷上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實踐中,由于此種情形的特殊性以及此類案件相對較少,下級法院可以撤銷上級法院關于緩刑、假釋的判決、裁定。《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也有類似規定。
2.罪犯在考驗期內違反相關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緩刑、假釋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應當撤銷:(1)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2)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4)受到執行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應當將撤銷緩刑、假釋裁定書送交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由其根據有關規定將罪犯交付執行。撤銷緩刑、假釋裁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本內容來源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針對本條,一些意見提出,應明確撤銷緩刑、假釋及撤銷后將罪犯收監等的相關程序,如撤銷程序是否應開庭抑或聽證、將罪犯收監是否需要作出逮捕決定、審判組織是否需重新組成等。并應賦予罪犯申辯權。經研究認為,立法并未明確撤銷緩刑、假釋的具體程序,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直接規定似有不妥。另外,實踐中,已有規定對緩刑、假釋的撤銷并未出現問題,再設計一個新的程序,應需深入研究和綜合各種因素,暫不宜規定開庭抑或聽證程序。 還有意見提出,新罪、漏罪在緩刑、假釋考驗期期滿后才發現的應如何處理?《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應予規定。對此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對緩刑、假釋應一律撤銷,與新增和漏罪數罪并罰;二是認為僅對新罪和漏罪進行處理,緩刑、假釋所附屬的刑罰視為執行完畢;三是認為應根據新罪、漏罪是否已過追訴期限分別處理,未過的應一律撤銷,已過的可以不撤銷假釋。我們認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新罪不論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內還是在期滿后發現,只要在考驗期內發生,表明罪犯在考驗期內沒有悔罪認罪,就應當撤銷緩刑、假釋,將新罪與未執行的刑罰并罰。而對于漏罪,如在考驗期滿后發現,緩刑、假釋所附屬的刑罰即視為執行完畢,僅對漏罪作出處理即可。當然,新罪和漏罪都必須在追訴期內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要求的還是比較嚴格的,而要是不按照規定的話,那么此時行為就有可能是違法的。當然,也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進行操作。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不妨直接來聯系上海資深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