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行為人濫用職權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適用范圍,即“情節發展顯著影響輕微危害程度不大的,不認為是一種犯罪”,可以進行考慮不立案。這實際是界定濫用職權罪與官僚資本主義的界限的問題。接下來就由上海資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濫用職權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濫用職權罪立案追訴標準
1、從主觀方面判斷,從客觀上講,是否立案,就是看行為人是否超越了自己的非法決定權,是否違反規定處理了自己無權決定和處理的事項,是否違反規定處理了公共事務,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
2、看行為人是否超越權限,違法決定和處理他無權處理和決定的事項。權責對應是國家管理的基本原則,每個層級、每個崗位都有相應的層級,即權力和責任的崗位。 越權是違反規定,違法行為嚴重,可以構成犯罪。 崗位推翻權限包括:
3、橫向越權,一是行政部門行使了非行政權力,例如行政部門司法部門以及立法機關和國家其他機關的非行政權力。第二,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行政部門的行政權,如人民法院行使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也存在越權行為。第三,內部行政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部門的權力。例如,政府的內部部門、部門、辦公室和行政部門機構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能和權力。第四,如果企業、機構、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法律、法規或法律委托的行政部門授權行使行政部門的職能和權力,行政部門以外的單位行使了行政部門的職能和權力。第五,本行政部門是越權行使行政部門權力的機構。行政部門吊銷食品安全許可證的,屬于越權行為,由衛生部門行使權力。第六,黨組織直接行使行政權或者其他權力。
二、要看行為人是不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
所謂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座談會紀要》,“凡在黨的機關、鄉級以上的人民政協機關從事公務的,在司法實踐中,也應視同國家機關官員”。 所謂參與公共事務,是指參與國家權力關系的事務。 從事的事務不是“公務”的,即使行為人在國家機關、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也不符合本罪的主體。
三、要看是不是能夠被視為從事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視為“從事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2000年4月30日給中國證監會的答復函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是國家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它的主要職責是統一證券期貨市場的管理,按照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的規定實行垂直領導,因此它是一個具有行政職責的公共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干部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待遇處理。
2、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認定為"從事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2000年5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鎮財政所所長是否可以適用不同國家安全機關進行工作研究人員的批復》的規定,對于屬行政執法事業建設單位的鎮財政所中按國家審計機關在編干部經濟管理的工作相關人員,在履行中國政府通過行政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以國家機關社會工作服務人員論。
3、城鎮財政人員濫用職權除構成本罪外,國家機關委托其他組織代表國家機關從事公共事務人員行使職權的,也可以構成本罪。在國家機關中執行公務的,雖不包括在國家機關的設立中,但可以視為“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從主觀方面進行判斷,濫用職權罪的主觀因素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行為有可能或者必然侵害我們國家政府機關進行正常的管理實踐活動而放任危害分析結果的發生。具體情況判斷行為人是不是故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它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是濫用權力。是否“明知”超越了職位權限,對其處理權限不足的問題進行處理,決定問題的解決。如果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超越了自己的權限,但仍然處理自己無權處理和決定的事項,則應視為“知道”自己濫用權力。是否“明知”不正當地政府行使我們自己進行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對有關經濟事項作出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決定或處理。是否“知道”自己的職責而沒有履行。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義務而不履行,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應當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四、是否明知行為方式可能發展造成的危害分析結果
在對濫用職權罪的認定中,判斷行為人是否知道某一權力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行為人知道某一權力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則應認定為濫用職權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某一權力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 即使結果是有害的,“市委前書記陳水扁一審被判18年有期徒刑,”新浪說。 只能視為工作錯誤。 所謂工作差錯,是指在工作過程中由于工作差錯而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官僚主義仍然是一種嚴重的疾病,其含義是脫離實際,脫離群眾,只知道發號施令,不搞調查研究的領導風格和工作作風。 官僚主義通常表現為推諉、相互爭斗、敷衍了事、草率行動、主觀假設和盲目決策。 官僚主義與濫用職權罪有著密切的關系,一般而言,官僚主義是濫用職權罪的溫床,濫用職權罪是官僚主義發展的結果。 由于官僚主義與濫用職權罪的密切關系,一些人把濫用職權罪歸為官僚主義的名義,加以掩蓋。 因此,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不能得到適當的查處。以上就是上海資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濫用職權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資深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