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在1996年前未能證實廣漢地區賭場的非法性。有證據表明,Guanghan Plain Building 一樓的圣羅蘭商場最初是由當地政府發放許可證的。公訴機關將競標過程中的法律游戲廳創造性地改造為“賭博游戲廳”,無疑忽視了經營行為的合法性。所以指控像劉漢這樣的人原始積累是一種有罪推定。上海資深刑事律師接下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劉漢被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事實認定及罪名適用規范分析:罪名不成立
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有錯誤。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漢領導黑社會型組織犯罪,起訴書第5-7頁對此進行了描述。他指控的事實要素大致可分為非法原始收集、誘捕黨員、及時獎懲、組織分工、商黑互補、組織規章、權力設置等幾大類。辯護人將分別就指控的事實要素的存在進行辯論。
一、關于積累的非法來源的指控與事實不符。
起訴書稱,“自1993年以來,劉漢、劉偉、孫曉東等人通過在廣漢、成都、上海和重慶等地開設賭場、管理建筑材料和從事期貨交易,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經濟實力。”.
這一歷史事實進行認定,實質上是將劉漢合法企業經營管理活動與劉維、劉坤等人通過操縱的游戲廳人為合并為“積累資金實力”的共同發展經濟社會實體。
在卷顯示,劉漢從上一個世紀90年代實業起家,后經營商品期貨市場完成中國資本主義積累,97年在我國四川綿陽成立漢龍集團后涉獵能源、礦產、電力、石油等正當生意與資本項目運作,從來未經營過游戲廳,其本人對于常年住成都、海南、北京銀行經營分析股票和期貨相關業務。
而劉維一直都是常駐廣漢市經營以及建材、砂石、水泥鋼材游戲機等生意,除了自己兄弟間出于親緣之間關系可以形成的相互學習幫助,二人生活并沒有真正形成具有親緣關系問題之外的利益命運共同體,平時學生見面也很少。
法庭根據調查中,無論是劉維本人到庭作證制度還是需要其他因素共同要求被告的當庭供述,皆不能充分證明93-96年廣漢“圣羅蘭”游戲廳系劉漢所開辦,劉漢也不是解決實際成本收益人,游戲廳事實上是劉坤與劉維先后生產經營。孫華君于庭前供述的“劉漢、劉維共同提高經營”的說法當庭經辯護人檢驗后,只能研究證明“孫華君聽廣漢人說該游戲廳系劉漢、劉維合開”的結論。
劉漢的辯解顯示,在該游戲機廳開業前,出于親情的考慮,曾協助劉坤辦理過注冊信息登記工作手續。無論是劉漢前期的建材、期貨影響股票生意方面還是因為后期的漢龍集團,皆不能與劉維所經營的游戲廳、乙源公司內部形成產生交集。劉漢與劉維的共同經濟體來說并不可能存在。
二、關于劉漢伙同劉維網羅眾人成立一個組織的指控不當,屬于對特定經濟社會主義群體的歸類分析錯誤,實質上就是夸大了不同企業社會發展群體的共性,而淡化了其差異性。
從30余名涉案被告的關系來看,劉漢僅與其保鏢詹軍、環柱、邱德峰、王雷、漢龍集團財務總監劉曉平有工作關系,孫華軍、肖永紅、苗軍、田偉、唐憲冰、車大勇、劉剛、李波均直接服從孫曉東,曾建軍、李俊國、曾建恩、敏杰、張偉、 陳立明、鐘昌華、王萬紅、黃牟、文祥曹、匡小平、袁少林、孫長兵、張東華等18人都是劉偉身邊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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