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認定,食品含有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超標,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痰液問題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服務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通過其他問題嚴重影響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發展造成企業嚴重危害”。生產、銷售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消費后造成死亡、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它應該被認為是“特別重要的”。接下來就由虹口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食品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即故意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2、行為人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這里的“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是人們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與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關。國家為了保證食品生產和經營符合安全標準,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詳細規定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安全標準。
3、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包括下列內容:
(1)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7)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8)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
4、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人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2001年4月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處罰,根據其危害的不同,分為三個量刑檔次:第一檔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第二檔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對人體器官造成嚴重損傷以及其他嚴重損害人體健康的情節。“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大量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節。第三檔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里的“后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嚴重殘疾、多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第五條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后造成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以上就是虹口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虹口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