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行的法律規定是在刑法第262條當中規定量刑的處罰方式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當然在量刑的具體考量當中,如果是多次進行拐賣或者說對于兒童在拐賣過程當中有一些虐待行為,那么將會從重進行處罰,畢竟這些會傷害到兒童的身體健康。在量刑時,關于屢次誘騙兒童的,對被誘騙兒童有奴役、荼毒情節的,對被誘騙兒童身心康健造成緊張侵害的,造成被拐騙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憂慮成疾或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均應依法從重處罰。來就由虹口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拐賣兒童罪行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
1、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2、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3、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4、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在日常生活當中,兒童是每個家庭所保護的對象,幾乎是每個家長都非常愛惜自己的孩子,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卻利用兒童來進行一些利益的獲得,比如說拐賣兒童來進行販賣的,此時將會嚴密的進行處罰,如果在其中還涉及到其他行為,應當數罪并罰。
6、第二百六十二條誘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離開家庭或許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
二、拐賣兒童罪的構成
1、犯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犯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并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于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3、犯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4、犯罪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上文中拐賣兒童罪死刑的情形作出了介紹。如果此時實際的犯罪情節并沒有達到處死刑的情形,那么就不能擅自對罪犯判處死刑。不過刑法中規定的此罪的起刑點就是5年有期徒刑,從這點上來看其實我國對拐賣兒童罪的處罰也是比較重的。辦案中,要精確區別罪與非罪、罪與罪的邊界,特別是拐賣主婦罪與先容婚姻收取錢物行動、拐賣兒童罪與收養中介行動、拐賣兒童罪與誘騙兒童罪,以及綁架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邊界,避免擴大打擊面或者放縱犯罪。以上就是虹口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拐賣兒童罪行的法律規定是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虹口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