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戰場上有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卑劣的,對間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戰場上的情形錯綜龐雜,遺棄傷病軍人的行動,唯獨情節卑劣的,才組成犯法。情節卑劣是指遺棄傷病軍人的主觀動機惡劣的,遺棄傷員多人或多次的,遺棄重要傷病軍人的,遺棄傷病軍人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等。接下來就由虹口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遺棄傷病軍人罪的構成要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體是我軍的疆場救護秩序。我軍的性質抉擇了軍人豈論職務高下,在政治上同等對等,相互間是同道瓜葛,相互應相互體貼和愛護。在戰場上實施救護軌制,盡最大大概急救每個傷病軍人是這一請求的詳細表現。《中國國民解放軍合成戎行疆場勤務條令》特地劃定了“傷員救護”一節,此中第127條明確劃定傷員救護“除充沛發揚衛生職員的感化外,應普遍開展自救互救,搞好前方搶救,并及時聯系前線或組織后送,使傷員得到早期治療”。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隊戰斗概則第107條也規定,衛生勤務部門要“嚴密組織衛生防疫和防護,合理組織與使用衛勤力量,迅速對傷病員進行醫療和后送,保持部隊戰斗力。”在戰場上遺棄傷病軍人的行為,違背戰場救護的要求,會直接破壞戰場救護秩序,傷害廣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們的戰斗意志,損害部隊的戰斗力,最終妨害我軍的作戰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在疆場大將我方傷病軍人棄置掉臂,情節卑劣的行動。遺棄的工具必須是我方的傷病軍人。如果是受傷的俘虜,則不組成遺棄傷病軍人罪。傷病軍人不但包括傷員,還應包括因作戰而抱病的病員。遺棄是指對有條件急救的傷病軍人棄置掉臂不予急救,普遍表現為不作為的方式。在緊要情況下,對確鑿無條件把戰場上的傷病軍人搶救下來的,或者雖已搶救下來但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未予及時救的,不應視為遺棄。遺棄行為必須發生在戰場上。戰場泛指兩軍交戰的區域,在現代戰爭條件下,戰場的范圍很廣,包括陸地、水域、空中。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非凡主體,且為軍人當中的間接醫務人員,包括各級指揮人員、救護人員及其他實施遺棄行為的軍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意。即行為人明知本人遺棄傷病軍人的行動將會造成傷病軍人落空救護機遇的傷害效果,卻但愿或許放任這類傷害效果產生。遺棄傷病軍人的念頭多半情況下是出于懼怕風險、嫌貧苦,個體的也有為泄私憤、圖報復的,這些動機都反映了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如果是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執行重要的作戰任務而無法救護傷病軍人,或者客觀條件下允許收攏、轉移傷病軍人,不得已而放棄的,由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所以不應認為有遺棄傷病軍人的主觀故意。
認定本罪時,應注重的是區別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邊界。疆場批示職員犯遺棄傷病軍人罪和玩忽軍事職守罪,在主觀方面有類似的地方。區別其邊界,主要看行為人客觀上是不是明知存在傷病軍人。假如行為人明知存在傷病軍人,且有前提急救,卻不執行職責組織搶救傷病軍人,棄傷病軍人于不顧,情節惡劣的,應以遺棄傷病軍人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查明是否存在傷病軍人,以致傷病軍人被棄置,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以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以上就是虹口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遺棄傷病軍人罪的構成要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虹口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