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法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侵掠押送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法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情節緊張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脫逃罪是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為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逃離監禁處所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犯罪主體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關押的未決犯。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主觀上出于故意。客觀上表現為從監禁場所脫逃,或在押解途中脫逃。接下來就由虹口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構成脫逃罪的要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脫逃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占的客體是法律構造的失常治理秩序。對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舉行拘留、拘系、羈押、羈系,是法律構造按照法定前提和步伐施加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令逼迫步伐,是維護國民、保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斗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采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2、客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革新場合的行動。羈押場合主如果指看守所。革新場合主要指監獄、勞動革新管束隊、少年犯管教所等。此外,押送犯法份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羈系場所范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本罪的主體是非凡主體,即必須是按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法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拘系的未決犯;二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構造服刑的已決犯。唯獨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
3、主觀要件。被行政拘留的人逃竄的,不構成本錢罪;被錯抓、錯判的人,不甘心被羈押或勞改而逃竄的,根據脫逃罪論處。
4、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間接有意。行為人脫逃的目標是回避羈押與刑罰的懲罰。假如沒有回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例如,犯人獲準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為脫逃罪。
二、脫逃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重區別脫逃罪的既遂與得逞的邊界。行為人實行脫逃的目標在于逃離羈押或許革新場合,以達到回避關押、革新的目標。是以,脫逃行動是不是未遂,首要應看行為人是不是逃出了羈押、革新場合,是不是擺脫了看守職員的操縱。曾經逃離羈押或革新場合的局限,擺脫了看管職員監視控制的,就是脫逃既遂;實施脫逃,如果在羈押改造場所內被發現,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的范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脫逃未遂。區別既遂與未遂,是裁量刑罰的一個依據。如果查明行為人脫離勞改場所,確實是偷干其他的事情,并無脫逃意圖的,如在農田勞動的犯人,晚間溜出勞改場所,去偷附近農民種植的瓜果等,不宜作為脫逃罪論處,可視其情節給予紀律或者其他處罰。
應注意區分脫逃既遂、未遂的界限:逃出了羈押、監管場所,擺脫了看管人員控制,是既遂;如果實施脫逃,在羈押改造場所就被發現的,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監管場所的范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脫逃未遂。既遂、未遂是量刑的情節之一。脫逃罪可以以作為方式和不作為方式實行,作為方式即以積極的方式逃出了羈押、監管場所,擺脫了看管人員控制,不作為的方式即依法應當返回羈押場所繼續羈押而逾期不返回的。以上就是虹口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構成脫逃罪的要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虹口區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