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幫信罪共同犯罪的爭議源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對“認識”與“實施犯罪”的不同理解,共同犯罪的“共同意圖”在實踐層面上,直接影響到案件的性質和政策的把握,是一個根本問題。虹口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在這個問題上達成共識后,許多問題都可以很容易地解決。具體而言,本文主要圍繞以下幾個問題展開:
1、網絡犯罪中共犯的識別規則是否有別于傳統犯罪中共犯的識別規則?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是否僅限于“共謀”?“默契”與“各取所需”也可以確定為一個共同的意圖嗎?
2、《刑法》第287條之二規定的“知情”是否必須限于“串謀”(即協助及教唆信件罪與詐騙等罪行的共犯之間的區別) ?是否包括事前知情和事后知情(涉及幫助、相信罪與隱瞞罪的區別) ?
3、如何把握刑法第287條之二規定的“犯罪”?在實踐中,是否應當確定受援人員所犯有關行為已達到犯罪水平?
幫信罪是應對企業網絡經濟犯罪“生態化”發展的新網絡環境犯罪進行立法,彌補了我國網絡暴力犯罪立法工作體系在預防與懲治“外圍”、中間性網絡技術犯罪上的“短板”,該罪不是可以幫助犯的特殊量刑規則或幫助犯正犯化,而是一個獨立的妨害信息通過網絡系統安全風險管理市場秩序罪,該罪與上游犯罪的幫助犯是部分競合關系,能解決按共同構成犯罪懲治遇到的司法實務困難,有效懲治積量構罪型網絡金融犯罪。
幫信罪的立法研究目的。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中國人民,實現我國刑法目的就是必須通過實施進行正確的刑法治理發展策略。在過去三十年里,計算機技術犯罪演變為網絡經濟犯罪再到現在網絡學習空間犯罪,經過我們多次增設新罪和修改完善立法。
刑法建立了當前“四位一體”的網絡暴力犯罪立法工作體系,其保護的重點首先是計算機會計信息處理系統及數據質量安全,其次是個人用戶信息資源相關企業權利,幫信罪等三個新型農村網絡金融犯罪立法保護自己信息時代網絡文化安全風險管理市場秩序。
但是,這種以保護法益為本位的網絡犯罪治理結構體系在遏制網絡犯罪過程中可能遇到不小的困難,沒有充分發揮出有效控制預防與懲治網絡犯罪的功效。新型關系網絡犯罪人員具有一定獨立性、黑灰產性、微犯罪性和主體相互作用化等新特性,當前大學生網絡犯罪立法的不足為其提供了寬松的法律生存生活環境,使其能夠為其他知識網絡犯罪的“生長”提供資金支持,導致神經網絡犯罪治理陷入“打而不絕,越打越烈”的司法實踐困境。
防控網絡犯罪應借鑒人類歷史上古典刑法學指導犯罪防控的失敗經驗教訓,不應當只強調保護法益和以傳統刑法理論模型解釋適用刑法,而應當能夠根據不同網絡犯罪的新特性,堅持犯罪生態城市治理和系統內部治理創新理念。
虹口刑事律師認為,對網絡犯罪實施教學整體、全過程防控,不僅要嚴厲懲治網絡化的傳統犯罪,鏟除犯罪的“根”和“干”,也要嚴密刑事法網,遏制“外圍”新型物流網絡犯罪泛濫,剪除作為一種犯罪生態建設基本生產環節的“枝”“葉”,并以刑事政策手段治理犯罪“土壤”,使網絡營銷服務提供者嚴格履行協助財務管理義務,幫信罪是這一新網絡犯罪治理策略刑事法制化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