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時代課題,增強使命擔當,強化刑法理論界與實務界互動交流,日前中國刑法學研究會舉辦了首期實務刑法論壇。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上海政法學院承辦本期論壇。來自刑法學界的專家學者以及實務界代表參加了論壇,與會人員圍繞“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司法適用”主題進行了深入研討與交流。虹口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去年底,中國刑法學研究會舉行了第三屆理事會換屆大會,賈宇檢察長當選會長。隨后,賈宇會長發表了“聚焦時代課題 增強使命擔當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 推動新時代中國刑法學研究實現新發展”的就職講話,強調要立足中國實際,強化實踐問題、時代課題研究,強化理論界與實務界互動交流。
為此,我們提出了設立“實務刑法論壇”的設想,旨在組織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專家,不定期圍繞司法實務的熱點難點問題共同研討,爭取形成系列化研究成果,助力理論研究、服務司法實踐。賈宇會長完全同意、非常支持。本次研討會是“實務刑法論壇”的第一期。
本次研討會聚焦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司法適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三個新型網絡犯罪之一。設立幫信罪,對于更加有效地懲治網絡犯罪,尤其是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網絡洗錢等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網絡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自2020年10月10日“斷卡”行動開始至今,幫信案件呈“井噴”態勢。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數據,2021年前三個季度全國起訴幫信罪7、9萬余人,同比上升21、3倍;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數據,2021年1月1日至11月15日人民法院審結幫信案件4、7萬余件。
司法實踐中,對幫信罪的適用存在諸多疑難爭議問題,例如:如何區分幫信罪與詐騙罪共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287條之二第1款規定的“明知”“犯罪”,如何區分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簡稱掩隱罪),以及如何恰當評價幫信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對相關問題,理論上爭議很大,實踐中處理不一,影響了法律統一適用,也影響了案件處理效果,需要加強研究,統一認識。有關幫信罪的種種疑難爭議問題,實際涉及共犯理論、既未遂區分標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貫徹等基礎、重大問題。對上述問題展開研討,能起到以點帶面的效果,對處理其他問題和案件亦有裨益。
案件一: 2020年10月,被告吳某先后辦理了五張銀行卡(包括捆綁電話卡、 U 型護盾等) ,每套人民幣(同一貨幣)1000元的價格。經過調查,網絡詐騙的受害者王等人將被騙到的錢匯入上述銀行卡中。吳某案后辯稱,其卡銷售懷疑銀行卡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但不知道將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
案件二: 2019年7月,被告梁故意利用微信群和其他網絡進行色情欺詐獲利,仍擁有微信,支付寶二維碼提供給他人用于收集欺詐。經調查,多名受害者被騙錢進入梁的微信、支付寶賬戶,與其他資金混合轉入家庭指定賬戶。
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賒欠罪以來,犯罪主體與被幫助客體之間是否構成共犯的關系在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理論上的差異導致了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的差異。根據共犯理論,有人認為幫助犯應根據幫助對象行為的性質定罪,也有人認為幫助犯罪的主體與被幫助對象之間不存在共犯關系,應當單獨定罪。
經梳理,理論界對幫信罪行為人與被幫助研究對象企業之間的關系管理目前我國主要有以下三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幫助學生行為正犯化。該種觀點是基于一個共同構成犯罪的理論發展提出,認為本罪欲規制的是傳統文化共同經濟犯罪中的幫助自己行為。
由于信息網絡可以幫助幼兒行為的社會環境危害性日益明顯增加,幫助行為人從起次要或輔助治療作用的從犯向主犯靠近,故將幫助員工行為中國人在立法時單獨工作作為正犯處理,設置一些獨立的法定刑。
第二種觀點是量刑規則。該種觀點我們認為幫信罪不是為了幫助他們行為正犯化,仍然屬于一種幫助犯,只是因為刑法分則條文對該幫助犯設置能夠獨立的法定刑,所以排除刑法總則關于從犯(幫助犯)處罰制度規定的適用。第三種觀點是獨立構罪。
虹口刑事律師認為,該種觀點對幫助人們行為方式進行了分析劃分,對單個幫助學習行為如果能被評價為“情節更加嚴重”,則成立共同實施犯罪的幫助犯與幫信罪的競合;若不能被獨立能力評價為“情節嚴重”,不能完全獨立引起上游違法犯罪的危害后果,考慮到單個行為產生危害雖然相對較低,但基于計算機網絡安全犯罪的海量基數,其具有積量構罪的罪行構造,故其獨立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