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法第227條第2款和第231條的劃定,天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束,并處或許單處票證價額1倍以上5倍如下罰金。所謂票證價額,是指被倒賣的車票、船票自身的票面額,而不是指倒賣脫手的成交價額。單元犯本罪的,對單元判處罰金,并對其間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和其余間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無關題目的說明》第1條的劃定,“倒賣車票情節緊張”是指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許倒賣座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據,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許非法贏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依據該說明第2條的劃定,關于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許與其他職員溝通倒賣車票;構造倒賣車票的重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我國刑法制訂了各種擾亂市場的罪名,這些擾亂市場的行為使得公民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產生了嚴重的破壞。其中包括倒賣車票、船票罪,那么究竟什么是倒賣車票、船票罪?接下來就由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關于倒賣車票、船票罪的法律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倒賣車票、船票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倒賣車票、船票罪的構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后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于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聽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臥鋪簽宇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聽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刑法》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二、倒賣車票、船票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文件
1、為依法懲罰倒賣車票的犯法舉止,依據刑法的無相關規定,現就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1)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許倒賣座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據,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許非法贏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劃定的“倒賣車票情節緊張”。
(2)關于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許與其他職員溝通倒賣車票;構造倒賣車票的重要份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懲罰兩次以上或許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倒賣車票、船票或許倒賣車票座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據,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備案追訴。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非法贏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其余情節緊張的情形。第一百條本劃定中的備案追訴規范,除法律、法律說明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關的單位犯罪。以上就是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關于倒賣車票、船票罪規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靜安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