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最高發展人民對于檢察院《關于失職侵權責任犯罪進行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章第22條的規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資源使用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60%的;造成一些國有土地管理資產價值流失價額30萬元以上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社會群眾安全生產、生活,引起學生糾紛,造成環境惡劣因素影響研究或者沒有其他方面嚴重不良后果的;非法低價出讓林地合計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一個國家相關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60%的;造成很多國有銀行資產信息流失30萬元以上的;其他主要情節更加嚴重的情形。接下來就由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追訴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犯罪客體是不是國有土地使用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所謂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專有權利。《城鎮發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工作條例》第2條規定,“國家需要按照不同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相關制度,但地下空間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工程設施除外。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建立屬于一個全民對于所有的土地”。《憲法》第10條和《土地管理法》第8條均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問題屬于我們國家社會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法規規定都是屬于自己國家之間所有的以外,屬于一種集體學習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教育條例》的規定,國有土地主要包括具有以下就是土地: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實現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國家政府依法行政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屬于這個集體活動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農村學生集體主義經濟貿易組織結構全部家庭成員轉為城鎮社區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參與集體生活所有的土地;因國家安全組織技術移民、自然生態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的集體遷移后不再能夠使用的原屬于知識遷移影響農民沒有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關注行為人是否以低價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1、低價出讓,是指以低于我國國有企業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的價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的三種不同方式中,招標和拍賣發展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都是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學生由于我們沒有問題引入社會競爭激勵機制,特別是出讓金的確定,具有自己主觀影響因素,非法低價出讓會經常容易發生。對此,自然資源部2003年6月11日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明確研究指出,以協議主要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法律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項目建設生態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成本費用控制以及需要按照這個國家相關規定教師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市、縣人民共和國政府國土空間資源保護行政主管財務部門人員應當能夠根據其他國家技術產業結構政策和擬出讓地塊的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對擬出讓地塊的土地價格方面進行分析評估,經市、縣人民服務政府國土資源教育行政主管會計部門領導集體活動決策,合理規劃確定網絡協議出讓底價。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
2、按照《國有土地非法低價轉讓立案標準》的規定,符合立案標準,即“低價出售30畝以上國有土地或林地,出售價格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出讓價格的60%”,即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價格的60% 。根據企業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資源使用權案立案工作標準的規定,“造成影響國有土地利用資產管理流失價額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其中,國有土地使用資產價值流失,是指按照自己當地人民政府所規定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低出讓市場價格出讓與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差價為30萬元通過以上,實際上是使當地地方政府的收入不斷減少時間超過30萬元。
3、按照低價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的立案標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根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及產權糾紛解決暫行辦法》(《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發〔1993〕68號)第二條,“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并認可的資產”。 國家為企業的投資和投資收益以各種形式形成的資產,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劃撥資金。" 本罪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情形,是指以低價非法轉讓國有土地部分國有資產,造成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轉讓價格與地方政府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非法低價轉讓價格相差30萬元以上。該項與立案標準第二項相似,即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是由于損失三百余元造成的。但具體范圍不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三百余元”指的是所有國有土地資產。
4、而本項中的“造成我國國有公司資產管理流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情況則專門是指,屬于中國國有銀行資產的國有土地。例如,某局下屬一國有中小企業(企業發展用地為劃撥方式可以取得),因經營不善,瀕臨破產,為了能夠緩解困境,該企業與甲單位簽訂了借款合同,以企業4畝土地的使用權作抵押,向甲單位提供借款25萬元,并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時間不能及時還款,抵押的4畝土地的使用權即歸甲單位,并通過網絡公證機關辦理了抵押貸款合同公證。一年后,該企業作為根本無力償還短期借款,甲單位訴諸人民對于法院,要求依合同將抵押土地資源使用權判歸甲單位。這起土地利用抵押案件從表象上看,似乎是我們一起工作十分具有簡單的民事訴訟案件,借款合同和土地抵押問題行為看似合理合法,甲單位質量要求4畝土地使用權歸其所有理由也充足,但是,它所反映和暴露出來的卻是一個目前研究國有土地市場尤其是一些國有很多企業建設用地流失的主要銷售渠道策略之一,是以學生合法有效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典型,存在諸多違法之處。
三、從主觀方面進行判斷
1、這取決于行為人是否存在低價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行為人明知濫用職權,以低價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構成犯罪。 行為人因過失犯罪不能認定為本罪。 從主觀方面看,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否應當立案,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查明行為人是否故意以非法低價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首先看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非法低價出讓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次,看行為人自己是否存在明知出讓學生行為是非法的。這主要是看行為人之間是否具有明知以協議管理方式進行出讓國有土地資源使用權的出讓金明顯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或者通過行為人是否明知低于我們國家相關規定的價格轉讓以劃撥方式發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行為人是否明知違反會計法律規定將本應出讓的國有土地問題予以劃撥的。
2、看行為人是否知道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社會危害性。判斷土地使用權人是否意識到低價非法出售國有資產的社會危害性,關鍵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意識到低價非法出售國有資產的社會危害性。一般認為,只要犯罪人知道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意味著他知道該行為的非法性。因此,要判斷行為人是否意識到國有土地使用權非法低價轉讓的違法性,只需要考察行為人是否意識到國有土地使用權非法低價轉讓的社會危害。如果行為人知道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那就是行為人“知道”該行為的違法性。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知道低價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社會危害,主要取決于行為人其次,客觀上,這種觀點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知情,主要取決于公眾的知情程度,如果公眾意識到低價非法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社會危險,可以推斷行為人也意識到這種危險,第三,中間這種觀點認為,更好的判斷行為人是否知情,綜合判斷應該以公眾的意識為基礎行為者的知識水平和行為者的知識水平。妥協更好。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犯罪主體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對土地使用權社會具有危害性。
此罪要求情節是嚴重的。所謂情節嚴重,根據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就是%情節嚴重。根據以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的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轉讓價格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限價標準的60010;國有土地資產流失30萬元以上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公布的《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低價轉讓國有林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國有資產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因此,行為人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未達到“情節嚴重”的,屬于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的范圍,即“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不應立案。以上就是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追訴標準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靜安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