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會議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新增的內容。審判前,法官可以就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相關問題,傳喚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他們也可以讓被告出席。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存在管轄、回避、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據、申請鑒定人或者專家輔助人出庭、排除非法證據、申請閉門審理等情形的,可以申請召開庭前會議。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嘉定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開庭條件
適用范圍: 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以外的案件。
適用技術條件: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3條第1款規定:“案件發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工作人員管理可以通過召開庭前會議:(一)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二)證據材料使用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三)社會主義影響一個重大的;(四)需要我們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刑事辯護律師認為自己案件過程中存在上述分析情況的,可以提高依法申請召開庭前會議。
二、 庭前會議的具體程序庭前會議的具體程序如下
?。ㄒ唬徟袝h的開始;檢察官、當事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法院可以依照職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召開庭前會議。法院做出決定并通知所有參與者。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三)庭前會議的召開。審判工作人員進行主持,參與人之間提出通過口頭或書面表達意見??亍⑥q、審三方就管轄、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提供證據可以排除、申請調取相關證據、申請鑒定管理人員或專家輔助人出庭、提起非法使用證據不能排除、申請不公開審理等情形展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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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庭前準備會議的具體研究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舉行庭前會議時,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詢問控辯雙方,聽取他們的意見: (一)對案件的管轄是否有異議;(二)是否申請相關人員回避;(三)是否申請收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證據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證據;(五)對證人、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名單是否有異議;(六)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七)是否申請不公開聽證;(8)與審判有關的其他問題。"
審判工作人員在庭前會議中可以就證據進行詢問控辯交易雙方,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研究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并且可以通過簡化。特別發展需要我們注意,為了能夠避免將庭前會議辦成庭審前的預演,應當具有明確規定庭前會議的權、責及應注意的事項:
首先,庭前會議是為保證審判程序的順暢高效而設立的咨詢程序,它是審判準備和準備程序,而不是審判本身。
第二,預審會議不需要查明案件的事實,也不能判斷被告是否有罪、他是否有罪以及他是否有罪。
第三,庭前會議系統只能通過了解學生情況和聽取不同意見,法院不能在庭前會議中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提供證據等程序性工作事項發展作出裁定、決定。
第四,在庭前會議取證過程中,我們只對證據發表意見,沒有異議,不對證據進行實質上的陳述或質證。
四、刑事辯護律師參加庭前會議應注意的事項
結合庭前會議的程序和內容,刑事辯護律師參加庭前會議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對管轄權有異議或申請回避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建議以書面的方式可以提出。書面申請或異議中,應當說明企業存在管轄權異議的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申請回避的人員、需要我們回避的事實和法律制度依據,甚至發展需要學生提供一個相應證據證明自己存在利害相關關系。
第二,證人、鑒定人、專家助理出庭作證時,應當提供出庭人的詳細名單及其聯系地址和方式。 需要新的證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到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犯輕罪的證據材料,應當提供必要的線索,討論證據對案件定罪量刑的意義,證明證據確實客觀存在。
第三,申請進行非法證據可以排除的,應當遞交相關問題線索和材料。只有中國人民對于法院對證據的合法性管理存在一些疑問時,才可能通過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因此,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相關研究線索和材料發展需要我們說明我國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與需要排除的證據及需要排除的理由。
第四,申請不公開開庭的,應當進行說明不公開的理由。是否能夠存在問題涉及一個國家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隱私、未滿18周歲等其他公司應當或可以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五,在證據發現過程中,如果你對證據無異議,你應該特別謹慎。 特別是如果被告未出席庭前會議,應與被告充分溝通,防止被告被剝奪變相質證的合法權利。
以上便是上海嘉定刑事律師對于有關內容的講解,法律是我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武器。我們的專業律師建議您,有任何問題第一時間選擇報警,需要律師可以找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專業的服務和高水平的法律團隊為您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