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具體地是指國家審核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部門對許可證的正常管理活動。森林作為一種重要環境資源,它是構成人類生存環境的基本要素,既有經濟效益,也有生態效益。林木是國家進行四化建設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資源,同時,森林在自然界的物質循環能量轉化過程中起著主要的作用,它能吸收二氧化碳、釋放氧氣和貯存水分,可以調節氣候,凈化空氣,蓄水保土,防止水土流失和旱澇災害;防風固沙、減少土地沙漠化;降低噪音、美化環境,為各種野生動物提供休養生息的場所。可見,森林與國計民生、工農業生產等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接下來就由閔行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觀點與罪名起源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觀點
1、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事情職員違背森林法的劃定,濫用權柄,跨越同意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許違背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2、《刑法》第407條劃定:“林業主管部門的事情職員違背森林法的劃定,跨越同意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許違背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罪名起源
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均未規定本罪,本罪是1997年訂正《刑法》時新增設的。在1997年《刑法》執行曩昔,對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動是根據1979年《刑法》第187條所劃定的玩忽職守罪科罪懲罰的。比方,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使用法令的幾個題目的說明》第9條第1款劃定:“違背森林法的劃定,跨越同意的年采伐限額或許逾越權柄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緊張,以致叢林遭遇緊張毀壞的,對其間接主管職員和其余間接義務職員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追查刑事義務。”為了適應答玩忽職守行為具體化的要求,1997年《刑法》將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為置于第407條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修訂的《刑法》第407條規定了“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罪名。
三、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刑法條文
1、第四百零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森林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鑒于森林的作用與地位,國家對森林的采伐實行限量采伐的保護性措施,以保護森林的再生能力。采伐林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審批限額予以采伐,同時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并對之實行統一管理,而長期以來由于對森林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缺乏全面的認識,片面注意經濟效益而出現濫伐森林的現象,并且日趨嚴重。更有甚者,有的單位或個人擅自倒賣、偽造林木采伐許可證,破壞國家對森林的限額采伐。本法規定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具有特殊意義,對于適用法律武器特別是刑罰手段打擊超發、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必要,也有利于我國對森林資源采伐的統一管理。以上就是閔行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觀點與罪名起源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閔行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