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供述作為重要的證據形式之一,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翻供,對于定罪量刑產生影響。那么,在被告人翻供的情況下,如何根據供證關系定案呢?下面本文普陀刑事律師將從法律角度出發,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一、供證關系的概念及種類
供證關系是指證人或當事人的證言之間所表述的內容的關聯程度。根據供證關系的不同種類,其證明力也會有所不同。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可以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如目擊證人的證言、物證等。間接證據是指通過推理可以推出犯罪事實的證據,如嫌疑人的行蹤證明其在犯罪現場附近等。
同一事實的證據與不同事實的證據同一事實的證據是指多種證據證明同一犯罪事實的證據,如多名目擊證人的證言均指認同一嫌疑人作案。不同事實的證據是指多種證據證明不同犯罪事實的證據,如物證證明嫌疑人在多個犯罪現場都有過行蹤。
相互印證和相互排斥相互印證是指多種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相互支持。相互排斥是指多種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互相排斥。
二、翻供的情況及處理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改變原先供述的內容,這種行為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的定罪量刑。那么,如何根據供證關系處理翻供的情況呢?
翻供前后證言的證明力比較翻供前后證言的證明力比較是一種比較直觀的證明方法。如果翻供前后證言存在矛盾,而且前證言證明力更高,那么應當以前證言為準。如果翻供前后證言存在矛盾,但后證言證明力更高,那么應當以后證言為準。
相關證據的印證與排斥相互印證是指多種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相互支持。如果翻供前后證言與其他證據存在相互印證關系,那么應當以其他證據為準。相互排斥是指多種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互相排斥。如果翻供前后證言與其他證據存在相互排斥關系,那么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選擇證據。
舉個例子,如果嫌疑人在供述時稱是因為自己失業無法生活才偷竊,但在后續的供述中則稱是因為賭博輸錢而偷竊,這兩次供述之間存在矛盾。此時,應當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進行分析。比如,如果案件中有其他證據證明嫌疑人存在賭博行為,那么后一次供述的證明力可能更高。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賭博行為,那么前一次供述的證明力可能更高。
翻供的原因和情況翻供的原因和情況也是定案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如果翻供是因為嫌疑人在被迫、恐嚇、利誘等情況下所為,那么其供述的證明力可能會受到質疑。如果翻供是自愿、主動的,那么其供述的證明力可能會更高。
三、上海市刑事案例分析
上海市有許多刑事案例,其中一些案例涉及到翻供問題。下面,我們以一起盜竊案件為例,對于如何根據供證關系定案進行分析。
案例事實:張某和王某在商場內盜竊他人財物。張某在接受審訊時供述自己有盜竊行為,而王某否認自己涉案。
供證關系分析:根據供證關系的種類,可以將該案件中的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不同事實的證據。直接證據是張某的供述,間接證據是王某的否認以及商場監控錄像。
在這種情況下,翻供可能會產生比較大的影響。如果張某在后續的審訊中撤回供述,那么就需要根據其他證據來判斷其定罪量刑。
在相互印證和相互排斥的處理上,如果王某的否認證言與商場監控錄像不符,那么可以推斷其證言的可信度比較低。如果張某的供述與監控錄像相符,那么可以認為其供述比較可信。
但是,如果張某在后續的審訊中翻供,稱實際上是王某主動拉他一起偷竊,那么情況就比較復雜。這種情況下,需要根據其他證據來分析其證明力。比如,可以查看商場內的監控錄像,是否能夠看到王某在哪里、做了什么,是否有其他證人可以證明其涉案。
此外,還需要考慮翻供的原因和情況。如果張某翻供是因為受到了威脅或者恐嚇,那么其供述的證明力就比較低。如果翻供是因為其自己的錯誤或者是受到利誘,那么其供述的證明力可能會更高。
總而言之,在定案時需要考慮各種因素,不能僅僅依賴于一個證人的證言,而需要綜合考慮各種證據,從而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證據鏈條。只有這樣,才能夠更準確地判斷被告人的罪責,保障司法公正。
四、結論
普陀刑事律師提醒大家,翻供問題在刑事案件中經常會出現,對于如何根據供證關系定案,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分析。需要考慮證據的種類、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關系、相互排斥關系,以及翻供的原因和情況等因素。只有充分考慮各種因素,才能夠制定出更準確的定案方案,保障司法公正。同時,為了避免翻供問題的出現,應該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強對證人的教育和管理,提高證人的法律意識和職業素養,從而降低翻供的概率,保障司法公正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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