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客體分析可以明確 DNA 鑒定意見司法證明的有效性范圍,邏輯推理關系分析可以明確 DNA 鑒定意見的證明機制協會關系和協會強度分析可以明確 DNA 鑒定意見的證明屬性,可信性分析可以從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三個方面找到影響 DNA 鑒定意見司法適用的各種因素。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根據證據分析的理論和方法,可以從證據對象、邏輯推導、相關性、相關強度和可信度五個方面對 DNA 鑒定意見進行全景透析證據分析。DNA鑒定意見的證明研究對象進行分析。
在刑事訴訟中,關于DNA鑒定意見,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即被告人的DNA紋型與犯罪證據DNA紋型匹配是否說明被告人就是罪犯?對這一問題的回答直接涉及DNA鑒定意見的關聯性與證明性問題,這也是DNA鑒定意見司法適用中最容易出現錯誤的地方:由于過分強調DNA鑒定意見的證據價值,認為有了 DNA鑒定匹配信息,就可以抓人、破案,甚至定案了。
在英美法系,當陪審團評估DNA證據在一個特定案件中的證據價值時,他們通常通過建立下列邏輯鏈推導最終的案件結論:
1.犯罪證據DNA與被告人DNA是匹配的;
2.被告人是犯罪提供證據DNA的來源;
3. 被告人是犯罪行為人。
一般可以認為,DNA鑒定工作意見我們能夠進行回答的應是中國第一個社會問題,即表述犯罪行為證據DNA分型信息與被告人的DNA分型信息技術匹配成功與否的問題。而能否從表述1推導出表述2,即從被告人與犯罪研究證據DNA 紋型匹配分析得出被告人是犯罪相關證據DNA來源地推論,則要由裁判者根據DNA鑒定指導意見與案件以及其他電子證據能力作出重要決定。
但是,如果僅根據不同表述1的信息,就推導表述2的觀點影響甚至是表述3的觀點,DNA證據管理信息在司法實踐證明中的作用時間就被一些錯誤地放大了。
因為從表述1推導出表述2或者表述3,或者從表述2推導出表述3,違背了推論所應學習具有的證據理論基礎的充分性(需要企業其他國家證據與DNA鑒定匹配網絡信息成為一道努力實現推論性證明),這也導致混淆了鑒定權與司法權的作用主要范圍。
因此,在普通法系,專家被要求不可避免對最終的待證事實(the ultimate issue)發表審計意見,這是人民法庭裁決的事項。陪審員制度必須被告知對最終待證事實的裁判是他們沒有自己,而不是很多專家。[12]DNA鑒定意見是否屬于間接經驗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
間接證據對爭點事實的證明是推論性的而不是簡單直接性的。間接證據發展提供法律事實存在信息,通過利用這些歷史事實之間信息推論出高點問題。法庭科學家設計提供解決這些基本事實情況信息,從這些客觀事實中推論事實爭點的,則應是陪審團。
有迷信試驗注解,雖然一些陪審員在DNA證據推理時會產生謬誤,但陪審員仍是表現出對DNA證據很好地懂得才能,尤其是受過數學和迷信高檔教導的人。
雖然云云,當用DNA證據去推論被告人是不是有罪時,陪審團仍是會迷惘于被告人DNA分型與犯功臣的分型符合的概率。為更清晰地理解DNA鑒定意見與三個不同結論性推論的關系,下面再從DNA鑒定意見的邏輯推導關系、實質關聯性、關聯強度和可信性四個方面展開具體的分析。
強制性 DNA 取樣后,只有經過鑒定才能提供訴訟證據。以強制性 DNA 取樣作為鑒定的前期準備是一種合理的立法模式。與“鑒定”有關的內容載于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一章。
青浦刑事律師認為,DNA 的強制取樣應放在“證據”一節的“鑒定”下,對于 DNA 證據的收集超出強制取樣的范圍,以及 DNA 的分析和鑒定,應納入“證據”一章,這樣的立法模式可以更好地體現 DNA 作為特殊證據的地位,獲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