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作為一名小區保安,李某與妻子感情一直不佳,妻子懷疑李某有外遇,與李某的關系變得越來越緊張,經常吵架打鬧,妻子情緒一度瀕臨崩潰,隨后索性離家出走。他的妻子家人認為李某殺害了他的妻子,因此對他提起刑事訴訟。在審問過程中,李某很快被逮捕,他被認定為殺人兇手,不讓睡覺,不讓喝水,拉制大魚,多次遭到拳腳相加,連續七天被要求保持國定姿勢坐在一條帶鎖的老虎凳上,導致他清爛、化膿。此外,李某還經常被辦案人員用鞋底或蒼蠅拍打耳光,被辦案人員用皮鞋很踩自己的腳趾,導致自己的右腳趾甲脫落。忍無可忍之下,李某屈打成招,將全部罪責推卸。
那么,當犯罪嫌疑人遭遇刑訊逼供時應該如何維權呢? 現在讓上海刑事律師給您一一解答。
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審訊方法。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但在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仍普遍存在。這是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目標背道而馳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搜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也指出: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況,訊問其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作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對提出的反證要認真查核。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指出: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搜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可知,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是不合法的。證據的合法性,就是指證據必須在主體
形式、取得方法和程序上具有合法性,是由司法人員和當事人依據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的,以保證證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刑訊逼供不屬于法定的程序,經非法程序收集的證據沒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于證明。本案中,刑警和辦案人員暴打犯罪嫌疑人李某,通過刑訊逼供而取得的證據是通過非法程序得到的,因此是無效的,沒有法定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詡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搜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