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案,上海綁架案件律師,上海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 量刑情節的適用
[從重情節]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1)在遭受災害時實施搶劫的;
(2)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以搶劫罪論處的。
2、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同時觸犯綁架罪與搶劫罪,若擇一重罪以搶劫罪論處的,可以在2-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3、以違禁品為目標實施搶劫,劫得的違禁品達到非法持有該違禁品應予追訴的數量標準的,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4、搶劫致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在1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搶劫致人輕傷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2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搶劫致 人傷殘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麻醉搶劫對人身體造成傷害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以上若有重疊,則選擇 一個較重的幅度,不重復計算。)
5、持械搶劫的,可以在2-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1)對實施強奸等其他暴力犯罪后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構成搶劫罪的;
(2)對受害人為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等法律、法規予以特殊保護的群體實施搶劫犯罪的;
(3)駕駛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以搶劫罪論處的;
(4)三人以上結伙搶劫的;
(5)有預謀搶劫、流竄作案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7、累犯,可以在2-4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從輕、減輕情節]
1、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在2-4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自首,沒有其他從重情節的,一般可予減輕處罰。
2、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輕處罰。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暴力程度較低,未造成實際損害的,一般可予減輕處罰。綁架案,上海綁架案件律師,上海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
4、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如自愿認罪,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化審,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個量刑格內從輕處 罰。如供述的是同種較重余罪,一般應當在1—2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1)被告人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2)轉化型搶劫,僅以暴力或語言相威脅的;
(3)積極預繳財產刑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1)共同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
(2)被告人協助司法機關追回贓款、贓物的。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提高辦案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辦案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補充偵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清事實,補充完善證據的訴訟活動。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自行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證據材料,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作出說明等情形,適用本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開展補充偵查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必要性原則。補充偵查工作應當具備必要性,不得因與案件事實、證據無關的原因退回補充偵查。
2.可行性原則。要求補充偵查的證據材料應當具備收集固定的可行性,補充偵查工作應當具備可操作性,對于無法通過補充偵查收集證據材料的情形,不能適用補充偵查。
3.說理性原則。補充偵查提綱應當寫明補充偵查的理由、案件定性的考慮、補充偵查的方向、每一項補證的目的和意義,對復雜問題、爭議問題作適當闡明,具備條件的,可以寫明補充偵查的渠道、線索和方法。
4.配合性原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之前和補充偵查過程中,應當就案件事實、證據、定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補充偵查的相關情況,加強當面溝通、協作配合,共同確保案件質量。
5.有效性原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以增強補充偵查效果為目標,把提高證據質量、解決證據問題貫穿于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全過程。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開展補充偵查工作,應當書面列出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提綱應當分別歸入檢察內卷、偵查內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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