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0月20日凌晨,覃爾嵟從眉山開車回成都。在天府大道下沈陽路交叉口,他與一輛突然從輔助道路開出的越野車發生劃痕,造成車身損壞。覃爾嵟正準備報警,但被對方攔住了。另一個司機有明顯的酒精。覃爾嵟當時指出對方司機是酒后駕車,對方默認。對方直接問覃爾嵟:修車要多少錢?他表示,只要不報警,除了額外的修車費用外,還可以多賠一點錢。覃爾嵟認為對方的態度是真誠的,于是同意了。然后他打電話給開修車廠的朋友,得知修車費最多3000元。覃爾嵟立即向對方索要了5000元的賠償。但誰知道對方第二天醒來后感到吃虧,以覃爾嵟敲詐勒索為由報警。那么覃爾嵟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呢?
律師說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威脅或者威脅被害人強迫索要公私財產的行為。
因此,上海本地刑事律師要看一個案件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要看它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使用了威脅或脅迫的方法,并根據這些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正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發生后,酒后駕駛員主張私下,對方一般會提出略高于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額(遠高于實際損失)。如果索賠金額不滿足,他們會選擇報警。這種情況應該理解為索賠策略,與敲詐勒索中的脅迫有一定的區別。
在這種情況下,酒后駕公安機關舉報覃爾嵟敲詐勒索。首先,他必須證明自己當時有酒后駕車行為,酒后駕車是基于血液中的酒精濃度。事件發生兩天后,酒精濃度無法測量,所以最后要從證據入手。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有酒后駕車行為,很難證明覃爾嵟是酒后駕車威脅。其次,酒后駕駛員主動提出私人,希望覃爾嵟不要報警。覃爾嵟是被動接受者,說覃爾嵟的威脅情節很難確定。第三,覃爾嵟的索賠金額與實際損失相差不大,符合正常的民事行為習慣。因此,覃爾嵟的行為很難被認定為敲詐勒索。
上海本地刑事律師綜上所述,當我們遇到另一方酒后駕車事故時,我們首先選擇公共事務,打電話報警,以減少我們的擔憂。如果對方主動提出私人,先用手機記錄當時的情況,留下證據,然后向對方提出合理的索賠金額,不能要求價格,這樣即使對方第二天醒來,也沒有理由指控自己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