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上海刑事法律顧問相信這句話大家都很熟悉。酒后駕駛造成的悲劇一直在發生。雖然國家出臺了嚴格的法律法規,但仍屢禁不止。除了普通的酒后駕駛,家庭突發疾病,導致酒后駕駛應急的案例時有發生。那么,如果這種特殊情況真的發生,酒后駕駛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嗎?
上述情況能否構成緊急避險?
新聞中經常可以看到酒后駕車應急的案例。在大多數媒體報道中,交警或檢察院大多對酒后駕車應急的情況表示無情,沒有嚴重處罰或起訴。許多在線觀點也認為,因家庭突發疾病而被迫開車送往醫院的行為構成了緊急風險規避,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在實踐中,酒后駕車應急的行為實際上是非常嚴格的。
什么是緊急避險?
首先,上海刑事法律顧問來談談什么是緊急避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個人、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很少有情況可以認定為緊急避險。
酒后駕發疾病引起的酒后駕疾病引起的,實踐中構成應急避險的門檻實際上非常高。應急避險的前提是正在發生的應急危險。必須采取限制性條件,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經過對此類案件的檢索,酒后駕車應急的大部分案件難以認定為應急避險行為,造成危險駕駛罪。只有少數案件認為構成應急避險,不承擔刑事責任。那么,能夠構成應急避險的限制是什么呢?讓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看看。
案件一:不構成緊急避險,判處拘役。
任在自己家附近喝酒后,因為弟弟突然生病,開車送弟弟去醫院。交警在行駛過程中依法查獲。交警撥打120將弟弟送往醫院治療后,在現場對任進行了酒精呼氣測試,并將其帶到醫院抽取靜脈血樣并送檢。事發時,任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03.5mg/100ml。公訴機關指控任涉嫌危險駕駛。
法院認為,被告任意識到弟弟身體不適,送他去看醫生可以采取出租車,叫代理駕駛或撥打120等,他的酒后駕車不是最后手段,不比上述方法好,因此,任辯護人提出被告危險駕駛行為是緊急避險意見,不予采納。判決:被告任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罰款6000元。
案例二:不構成緊急避險,但免予刑事處罰。
孫和他的朋友朱在酒吧喝酒后,朱突然感到不舒服。由于沒有阻止出租車,孫匆忙將朱送往醫院,并被交警調查。公訴機關指控任涉嫌危險駕駛。
法院認為,被告孫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構成危險駕駛罪。但考慮到被告的犯罪動機,朱酒后身體不適體不適,是被告孫酒后匆忙開車送醫生的外部誘因。在外部誘因的情況下,孫出于愿望,只是酒后駕車送醫生。被告孫在法庭上自愿認罪,悔改,沒有造成其他損失和危害后果,可以免除處罰。判決:被告孫犯有危險駕駛罪,免除刑事處罰。
案例三:緊急避險,不承擔刑事責任。
楊和他的兄弟和父母在家吃飯喝酒。吃飯時,楊的母親突然嘔吐。楊的哥哥打電話給村里的醫生,讓他回家看病。等了大約半個小時后,醫生還沒來。楊看到母親嘔吐越來越嚴重,就開車從家出發,去醫生家叫他。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被警方查獲。
檢察院發現,楊酒后駕駛距離約1公里,其中800米屬于農村道路,道路行人流量和交通流量較少。檢察院認為,楊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目的是治療突發疾病的母親,楊酒后駕駛機動車尋求醫生的行為是及時治療,構成緊急風險規避,不承擔刑事責任,決定不起訴楊。
上海刑事法律顧問說法: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這種行為想構成緊急避險,就必須立即緊急送往醫院,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必須采取限制條件。例如,位置偏遠,遠離醫院,出租車非常困難。只有在這種非常危機和酒后駕車送往醫院的限制下,才能構成緊急避險,不承擔刑事責任。否則,只要有其他更可行的方法,就很難確定為緊急避險,而不承擔刑事責任。